工傷賠償
童工借身份打工,工傷無法拿到賠償款
只因工傷認定書上寫的是別人的名字,唐某至今拿不到那筆工傷賠償款。昨日,東城法庭公開審理唐俊訴東莞市社會保障局及第三人某電業公司行政確認糾紛案件。唐某要求市社保局撤銷其作出的《工傷認定書》,并重新對其作出工傷認定。
唐某是2011年2月入職上述電業公司工作的。根據唐某的說法,入職時因為自己年紀小,未達到務工年齡,也未及時辦理身份證,便找來他人的身份證、以何國平的名義辦理入職手續,隨后又以何國平的名義辦理了工傷醫療保險。
2012年5月,唐某在聯接線車間工作時左手食指被壓部分損傷,受傷后又以何國平的名義入院接受治療。此后,電業公司以何國平的名義為唐某向東莞市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當月底,東莞市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稱,經查實,電業公司員工何國平在該事故中受到的傷害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工傷。
但這一認定并未讓唐某高興起來,因工傷認定的姓名不是自己,唐某遲遲無法獲得相應的工傷賠償,無奈之下,他將市社保局和電業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昨日在法庭上,唐某的代理律師提出,電業公司的同事都知道受傷者為其本人,事主只不過是當時入職時借用了何國平的名字。由于東莞市社會保障局和電業公司沒有盡到完整審慎的審查義務,致使《工傷認定書》傷者主體出現名字認定錯誤,導致其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他要求市社保局糾正錯誤,還原事實真相,對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被告東莞市社會保障局認為,其作出的工傷認定符合法定程序,且適用法律正確。唐某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請求法院維持其工傷認定。
不過,當主審法官問及“如果受傷主體與參保人主體不同的情況下,受傷主體是否能夠領取工傷待遇”時,市社保局的代理律師回應稱,現有制度對這一情況沒有明確規定。目前此案尚在進一步審理過程中。
從案件的證據材料來看,無異于拿著別人的工傷認定書,要求自己的工傷保險待遇,結果可想而知。事情的根源,來源于冒用別人的名字入廠,違法在先,這種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如果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無異于保護前面的違法。也有可能為騙保帶來可乘之機。
(記者/黃少宏 實習生/開雯 通訊員/劉建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