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
職工跳槽擁有雙重勞動關系,工傷后現單位賠償
因為原單位效益不好,勞動者離崗,應聘到新單位工作。在新的崗位上受傷后,傷殘補助、醫療補助應由哪家單位支付?近日,58歲的老李遭遇了這一煩惱。而類似他這樣的擁有雙重勞動關系的人并不在少數。
維修空調時受傷,先后三次住院
1995年12月,因原單位效益不好,老李離開原單位,但對方一直給他交納養老、醫療等五險。之后,憑一技之長,老李應聘到高新園區一家大型物業公司下屬單位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物業公司也未給老李交納各項社會保險。
2011年12月24日,老李與同事戴某一起來到某辦公大樓維修空調,當他貓著腰、登著梯子到棚內空調通道維修時,不慎觸碰到通道內裸露的電線,左腿抽搐時又碰到旁邊加固的角鋼吊架,導致左膝受傷嚴重,異常疼痛。盡管如此,他仍堅持著把活干完了。
受傷當天,物業公司將老李送到醫院治療,拍片顯示其左膝髕骨粉碎性骨折、移位、關節面不平整,髕韌帶部分撕裂。第二天,醫院實施切開復位髕骨環內固定術,將骨折斷端復位、固定。老李前后共3次住院,花去醫療費近4.5萬元,其中醫保支付3.75萬元,老李個人支付7500元。物業管理公司未支付過醫療費。
2012年9月,老李委托我市知名律師、遼寧圣邦律師事務所張榮君全權代理受傷索賠案。張律師首先將老李供職的物業公司告上勞動仲裁庭,請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第一次仲裁,確認與現單位勞動關系
仲裁庭開庭時,物業公司辯稱,老李系原單位離崗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不構成勞動關系。其認可老李是在受他們雇用期間受的傷,但由于老李并沒有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所以老李的工傷賠償應當由原單位予以支付。
對此,張榮君律師認為,老李的原單位一直在給老李交納社保,這是事實。但不能據此認定老李還是原單位在崗職工。老李離開原單位后,原單位就停發了他的工資和福利待遇。而從2008年6月開始,老李是為現在的單位實際提供勞動,接受現單位的管理和指揮,現單位也是按月為老李發工資。張律師進一步指出,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一個勞動者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老李與現單位存在著實際的、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與原單位只是存在著名義上的勞動關系。
大連高新園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采納了張律師的辯護意見,于2012年11月作出裁決:確認某物業公司與老李從2008年6月10日至今存在勞動關系。
第二次仲裁,現單位賠償10萬元
之后,老李被有關部門確定為工傷,9級傷殘。今年6月,張榮君律師代理老李第二次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現工作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共計103070元。經仲裁庭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現工作單位一次性支付給老李各項工傷待遇10萬元整,雙方解除勞動關系。
針對此案,張榮君律師指出,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我國是承認雙重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法》和《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對此都有規定和解釋。雙重勞動關系人員面臨的一個難題是,在繳納工傷保險費時,會在用人單位之間產生推諉的問題,導致繳費方式、數額、連續性等產生混亂,也使得社保部門不好管理。一旦職工出現工傷,未繳費的用人單位就會推脫責任,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議國家盡快出臺這方面的、統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辦法。(來源:大連晚報,www.wnpump.cn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