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
過節請假回家途中車禍死亡被認工傷
作者:張士謙來源:工傷賠償法律網時間:2013-11-1人氣:1726
2010年12月31日,河北某科學研究所員工張某在石家莊上班,為了回老家過元旦,向單位請假。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經法醫鑒定,死亡原因為:顱腦損傷,車禍死亡。
2012年12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張某死亡為因工死亡。
律師點評:
《工傷保險條例》之所以講“上下班途中”作為可以認定工傷的延伸范圍,一是與上班工作的關聯性;二是為了勞動者個人權益更好的保護。
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動者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制定《工傷保險條例》。從上述立法目的來看,“上下班途中”不僅包括臨時居所與工作單位之間,更應包括家庭居住地與工作單位之間。
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 工傷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 患職業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