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石家莊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辦字〔2003〕14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從2004年1月1日起,石家莊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按照《條例》和本方案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費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負責征繳。
三、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中央、省、市屬企業(以下簡稱市屬以上用人單位)到市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手續,縣(市)區屬及以下企業和有雇主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縣(市)、區屬用人單位)到所屬縣(市)、區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手續。
四、工傷保險費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工傷保險費根據不同行業工傷風險程度實行行業差別費率,行業差別費率共分為三類:一類風險較小行業費率為0.5%;二類中等風險行業費率為1%;三類風險較大行業費率為2%。
用人單位初次繳費費率根據工商登記和主要生產經營項目等情況,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劃分的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和上一款規定確定。
用人單位繳費費率按照工傷發生情況及工傷保險費用使用情況進行浮動。其中,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費率不變;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繳費費率按照支繳率情況每兩年浮動一次(支繳率=上兩年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總數/上兩年工傷保險費征繳總數),具體標準為:支繳率大于等于150%小于175%的,費率在初次繳費費率基礎上上浮到120%,支繳率大于等于175%的,費率在初次繳費費率基數上上浮到150%;支繳率小于等于50%大于30%的,費率在初次繳費費率基數上下浮到80%,支繳率小于等于30%的費率在初次繳費費率基數上下浮到50%。
五、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全部職工當月工資總額為基數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費基數和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低于石家莊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石家莊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基數;高于石家莊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及以上的,按石家莊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為基數。難以確認工資總額的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按石家莊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
六、用人單位應當于每月5日前向經辦機構辦理當月繳費申報,經辦機構應當進行即時審核。
七、工傷保險基金存入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八、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項目支出:
(一)工傷醫療費;
(二)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生活護理費;
(五)喪葬補助金;
(六)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輔助器具費;
(九)職業康復費;
(十)工傷認定調查費;
(十一)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二)工傷預防宣傳教育培訓費;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九、設立工傷保險調劑金。縣(市)、區每季度按照工傷保險費征繳額的10%上繳市經辦機構,用于全市工傷保險基金調劑使用。
十、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儲備金按照當年工傷保險費征繳額的15%留存,全市滾存總額不超過全市當年工傷保險費征繳額的50%。儲備金一經使用,及時補足差額。儲備金由市經辦機構統一管理和使用,縣(市)、區提取的儲備金于次年1月31日前上繳市經辦機構。儲備金主要用于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當儲備金不足支付時,由市級政府財政墊付。
十一、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用人單位必須在事故發生24小時之內向所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機關和經辦機構報告;其中發生重大事故的,同時要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機關和市經辦機構報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接到報告后,應及時到現場核查情況,建立有關檔案,并協調做好工傷職工醫療救治工作
十二、用人單位應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其中市屬以上用人單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縣(市)、區屬用人單位向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組織工傷認定調查,并提出認定意見,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
十三、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時間內,按“十二”中有關規定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超過申請時限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工傷待遇問題,可以由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也可以按照民事訴訟的法律辦理。
十四、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應當在停工留薪期滿后15日內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其中縣(市)、區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向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縣(市)、區勞社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并提出鑒定意見,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二)《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診斷證明、檢查、檢驗等診療資料。
工傷職工由于工傷直接導致其它疾病的,應當在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時一并提出確認申請,并提交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十五、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前往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先到就近醫療機構搶救,脫離危險后應轉入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工傷職工需轉院治療或到外地就醫的,由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證明,并經經辦機構批準,否則其工傷醫療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職工患職業病屬治療職業病范圍內的疾病應到指定的職業病防治機構進行治療。需轉入其它醫療機構治療的,由職業病防治機構提出意見,并經經辦機構批準后,方可轉院治療。
除緊急搶救以外,單項檢查費用200元以上的以及進行大型會診、更換臟器等大宗開支,必須事先持醫生建議,經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同意,經辦機構批準后方可進行。
十六、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所需醫療費,暫由用人單位或個人支付,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后,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費用的,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報銷。
十七、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應向經辦機構提交《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和《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十八、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應由工傷醫療服務機構提出建議,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經經辦機構批準后,到簽訂工傷保險服務協議的輔助器具配制機構安裝配置。
十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石家莊市上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為:無供養親屬的,48個月;有供養親屬的,供養1人者52個月,供養2人者56個月,供養3人以上者60個月。
二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工作。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工傷保險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工傷保險配套政策并組織實施;制定工傷保險醫療服務機構能力鑒定機構和醫療機構執行工傷保險政策法規情況;制定全市預防宣傳教育培訓計劃和職業康復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市屬以上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申請受理和調查工作,負責石家莊市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日常工作的協調組織;制定費率調整辦法,監督檢查工傷保險基金的征繳和使用等
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貫徹執行工傷保險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檢查用人單位、經辦機構和醫療機構執行工傷保險政策法規情況;負責本轄區縣(市)、區屬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受理和調查工作;監督檢查工傷保險基金的征繳和使用等。
市經辦機構統一管理全市工傷保險基金。各級經辦機構按照“三”中規定受理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確定繳費費率;負責收繳工傷保險費;編制工傷保險基金預算、決算;核定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編報工傷保險基金的會計、統計報表;負責選擇本轄區內醫療服務機構,并與其簽訂醫療服務協議等。
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按照《條例》要求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負責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和護理依賴程度的鑒定、停工留薪期的確認、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疾病與工傷關聯的確認、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職業康復的確認、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確認等。
二十一、經辦機構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經費以及工傷認定工作所需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工傷保險工作的開展。
二十二、本方案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二十三、本方案自《工傷保險條例》施行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