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遂寧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
遂人社發〔2013〕62號
遂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遂寧市財政局
遂寧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遂寧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安監局,市社保局,市屬企業:
現將《遂寧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遂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遂 寧 市 財 政 局 遂寧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4日
遂寧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
為規范和統一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及經辦操作,充分發揮浮動費率對促進工傷預防的經濟杠桿作用,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關于印發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規程(試行)的通知》(人社險中心函〔2011〕101號)和《遂寧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遂府辦函〔2009〕37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我市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所屬行業為二類或三類的,工傷保險費率的浮動適用本辦法;初次參保的二類或三類行業用人單位,其參保當年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次年的費率按本辦法確定。屬于一類行業或參照一類行業的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執行,不實行浮動。
第二條 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實行一年一浮動。用人單位本年度的繳費費率,可在上年度費率的基礎上上下浮動兩個檔次。其具體標準如下:
上浮一檔的費率=上年度費率+行業基準費率×20%;
上浮二檔的費率=上年度費率+行業基準費率×50%;
下浮一檔的費率=上年度費率-行業基準費率×20%;
下浮二檔的費率=上年度費率-行業基準費率×50%。
第三條 二類行業浮動后的費率高于三類行業基準費率的,按三類行業基準費率執行;低于二類行業基準費率50%的,按二類行業基準費率的50%執行。三類行業浮動后的費率高于行業基準費率200%的,按三類行業基準費率的200%執行;低于二類行業基準費率的,按二類行業基準費率執行。
第四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簡“經辦機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以上年度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為主要考核指標,工傷發生率、一至四級傷殘人數、因工死亡人數等為輔助考核指標(附件1),參照《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參考表》(附件2),提高或降低用人單位本年度的費率。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上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
(一)工傷事故發生率在全市平均工傷事故發生率200%(含)以上的;
(二)因工死亡1人(含)以上的;
(三)欠繳工傷保險費的;
(四)少報、漏報、瞞報繳費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
(五)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六)按計劃應參加而未參加以及按計劃參加但未被評定為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的。
第六條 經辦機構征繳部門于每年1月5日前向信息統計部門提出費率浮動測算的數據需求,信息統計部門在接到測算需求之日起30日內,提取測算所需數據,并提供給征繳部門。
第七條 經辦機構征繳部門在每年2月底前,根據費率浮動辦法,確定用人單位所屬費率檔次,核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并填寫《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明細表》(附件3)。
第八條 經辦機構征繳部門填寫《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告知書》(附件4),并于每年3月10日前告知用人單位。告知內容包括: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使用情況、所屬費率浮動檔次、本年度繳費費率以及申訴的部門和時限等信息。
第九條 自告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用人單位對費率浮動結果有異議的,需填寫《重新核定工傷保險費率申請表》(附件5),并提供相關材料。經辦機構應自受理用人單位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重新核定,并將重新核定結果及依據告知用人單位。
第十條 本辦法所指年度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的1至3月份,經辦機構征繳部門暫按上年度該單位的費率征收工傷保險費,從4月份起,按照確定的費率征收工傷保險費,并按確定的費率對該單位當年1至3月份的工傷保險費進行結算。
第十一條 每年3月30日前,市級經辦機構統一匯總全市費率浮動情況,填寫《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情況匯總表》(附件6)報省社保局、市人社局備案。
第十二條 市級經辦機構根據費率浮動辦法和規程編制工傷保險費率調整軟件,實現費率浮動的自動測算及調整,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條 市級經辦機構要將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工作與基金預算編制、工傷預防等工作結合起來,將費率浮動納入運行分析制度,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的建議意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起實施,《遂寧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細則(試行)》(遂勞社發〔2010〕30號)中關于工傷保險費率的調整辦法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