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
山東省關于轉發人社部發〔2013〕34號文件明確工傷保險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
魯人社發〔2013〕39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現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實際,對我省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明確如下:
一、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就業時多次發生工傷,應當按照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的傷殘等級分別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二、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提出再次鑒定的,按照再次鑒定結論確定的傷殘等級享受相應工傷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時間為原鑒定結論作出的次月。
三、工傷職工復查鑒定結論發生變化的(不含已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人員),按照復查鑒定結論確定的傷殘等級享受相應工傷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時間為復查鑒定結論作出的次月,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重新核定和補發。
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后,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或護理依賴程度有變化的,從鑒定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按照新鑒定的護理依賴程度發給生活護理費。
四、職工在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工傷的,其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新發生的工傷保險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支付。
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不因用人單位以后中斷繳納工傷保險費而停發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
五、五級、六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以及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應與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三方書面協議,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協議,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六、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被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按規定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并按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簽訂相關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七、本通知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9日。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