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石家莊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業務經辦流程
市勞險[2010]3號
石家莊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管理局
關于印發《石家莊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業務經辦流程》通知
各縣(市)、區社保局、局有關處室:
為了提升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業務經辦管理水平,市局編制了《石家莊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業務經辦流程》,現印發給你們,請在業務經辦中認真執行。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
石家莊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業務經辦流程
一、管理等級設置及崗位職責
(一)管理等級設置全市統一使用一個工傷保險業務軟件和一個數據庫,工傷保險管理設立兩級業務主管和兩級業務經辦管理四個管理等級。市社會保險局設一級業務主管(系統主管)一人,市本級和24個縣(市)區經辦機構各設一名二級業務主管,市本級設一級業務經辦管理人員若干人(一級業務經辦管理人員按工作需要設置),設二級業務經辦管理人員若干人(二級業務經辦管理人員按照各級經辦機構工作崗位的需要設置)。
(二)崗位職責
1、一級業務主管(系統主管)職責:負責全市工傷保險業務系統管理工作,工傷保險各項基礎數據的設置修改,二級業務主管人員和一級業務經辦管理人員設定和工作權限的分配。
2、二級業務主管職責:負責本機構業務經辦管理人員的設置和業務工作權限的分配。
3、一級業務經辦管理人員職責:負責市本級和24個縣(市)區經辦機構待遇支付的復核和待遇支付的結算,全市工傷保險工作運行情況的統計分析、上報工作。
4、二級業務經辦管理人員職責:辦理用人單位和職工參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工傷保險待遇申報支付的審核、工傷職工檔案管理、工傷保險信息的維護和保存、征繳記賬、支付記賬等工作。
(三)市、縣兩級經辦機構工作職責
1、市經辦機構工作職責
(1)負責市屬以上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工作;
(2)負責市本級參保單位工傷保險費繳費率核定;參保職工人員增減變化和繳費基數核定工作;
(3)根據有關規定負責進行工傷保險費費率浮動;
(4)負責市本級參保工傷職工享受待遇資格確認和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審核工作;
(5)負責市本級參保工傷職工、工亡職工供養親屬長期待遇調整工作;
(6)負責市本級1-4級傷殘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領取待遇資格認證工作;
(7)負責縣(市)區工傷保險參保擴面、基金征繳、基礎管理等業務檢查、指導工作;
(8)負責各縣(市)區5000元以上醫療費報銷的復核審批和傷殘待遇、工亡待遇、長期待遇一次性結算的審批工作;
(9)負責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結算及各級經辦機構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核定工作;
(10)負責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確認工作;
(11)負責工傷職工申請統籌地區以外醫療機構轉診轉院的審批工作;
(12)負責工傷職工的康復治療工作;
(13)負責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的審批工作;
(14)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協議的簽訂和市區內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15)負責全市工傷保險業務統計分析工作;
(16)負責全市工傷保險業務軟件維護開發工作;
(17)負責各級經辦機構及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工傷保險業務培訓工作;
(18)負責工傷預防、工傷保險政策宣傳工作;
(19)負責協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做好工傷認定現場調查工作。
2、縣(市)區經辦機構工作職責
(1)負責縣(市)區屬以下用人單位(含私營個體商貿、住宿、餐飲等服務業)和有雇工的個體戶參加工傷保險工作;
(2)負責本機構參保單位工傷保險費征繳、上解工作;
(3)負責本機構參保工傷職工醫療費報銷和工傷保險待遇申報受理、初審工作;
(4)負責5000元以下工傷職工醫療費報銷審核、審批工作;
(5)負責工傷職工異地轉診轉院、輔助器具配置、康復治療等資料受理、初審、上報工作;
(6)負責本級工傷保險待遇發放工作;
(7)負責對本機構參保1-4級傷殘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領取待遇資格認證工作;
(8)負責對本級工傷定點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9)負責本級參保單位工傷保險業務培訓工作;
(10)負責工傷預防、工傷保險政策宣傳工作;
(11)協助人社局工傷保險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現場調查工作;
(12)完成市社會保險局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業務經辦流程
(一)業務經辦時間
每月1日至6日(節假日提前結算)為核對業務數據、進行上月業務結算時間;7日至月底為辦理單位參保、繳費申報時間;7日至25日為待遇申報、審批時間; 26日至月底為待遇支付信息錄入和各種業務資料整理歸檔及工傷職工檔案歸檔時間。
(二)工傷保險參保擴面
每月7日至月底為辦理單位參保時間。市本級和縣(市)區經辦機構,分別負責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擴面業務,市本級負責市屬以上企業參保擴面工作;縣(市)區負責縣區屬企業及有雇工的工傷個體戶參保擴面工作。
(三)工傷保險費征繳
1、繳費申報。每月7日至月底為單位繳費申報時間,工傷保險業務部門根據用人單位申報的職工人數(實名制花名冊)和工資總額進行征繳結算,并給每個用人單位打印《工傷保險費征繳結算單》。對沒有按月申報繳費的單位,按照上月繳費工資總額進行結算。單位繳費到帳后,基金(財務)管理人員應及時記賬(點已繳費),形成實繳額。
新增參保人員參保時間以單位申報參保繳費時間為準。根據《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七條:“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人數發生增減變化的,應當在5日內向經辦機構報告”的規定,用人單位當月已經申報繳費并結算或在業務結算期內,如有新增參保人員時,可繼續申報新增參保繳費,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應在單位申報的《石家莊市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基本情況表》上簽署姓名和申報時間,并將申報表留存,下月結算時做人員增加,補收工傷保險費。已申報參保繳費還未繳費的職工,發生了工傷,以申報參保繳費時間為工傷保險參保時間。“雙保單位”如有新增參保人員時,可另向工傷保險處單獨申報,申報后發生工傷的,按申報參保時間為準,未發生工傷的,工傷保險處不做人員增加,按養老保險數據庫中參保人數結算。凡未申報參保繳費的,一律不視為參保,發生的工傷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2、征繳結算。每月1日-6日進行結算(遇有節假日提前到上月末結算),打印上月《石家莊市工傷保險費征繳結算明細表》(一式兩份),工傷保險業務部門留存一份,基金征繳部門(基金管理處、財務科或工傷保險科)一份,由基金征繳部門進行收費。已結算當月未繳費的,生成欠費臺帳。
3、基金上解。各縣(市)區經辦機構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征繳的工傷保險費上解到市社會保險局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由市社會保險局統一上解到市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4、欠費催繳。工傷保險業務部門每月根據欠費情況,與欠費的單位進行聯系,催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對無正當理由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單位,填寫《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督促其補繳工傷保險費。
5、工傷保險費清欠。經營困難企業可按規定辦理緩繳手續。對緩繳期滿仍不能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參保單位,進入清欠程序。工傷業務部門每月將欠費單位的名單及欠費金額提供給稽核部門,稽核部門按照社會保險稽核業務程序對欠費單位繳費情況進行稽核,確定其是否有繳費能力,并提出處理意見。對有部分繳費能力的,簽訂欠費還款計劃。對有繳費能力而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向其下達《石家莊市工傷保險稽核整改意見書》。對不履行《石家莊市工傷保險稽核整改意見書》處理意見的,也未提出復查申請的單位,向其下達《石家莊市工傷保險繳費通知單》,限期補繳。逾期仍不繳納的,填制《社會保險提請行政處罰建議書》,提交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四)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市本級及各縣(市)區經辦機構分別辦理工傷待遇支付業務,并設置業務審批權限。待遇支付必須經過初審、復核、審批三個環節,才能進入結算支付環節。初審、復審不能由同一工作人員經辦。
1、待遇申報。每月7日-20日為待遇申報時間,各經辦機構受理并初審本機構參保單位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報材料。21日-25日工傷保險處進行待遇復核、審批,26日至月底各經辦機構進行支付支付信息錄入。
2、待遇審批。各經辦機構于每月20日前,將本月初審的工傷保險待遇材料,送交到市社會保險局工傷保險處,21日至25日工傷保險處進行復核和審批。復核、審批通過的,市社會保險局留存一份待遇支付審批表備案。對審核有問題的返回原經辦機構,重新補充材料上報。26日至月底各經辦機構將審核、審批通過的待遇支付信息錄入微機。
3、待遇結算。每月1日至6日市社會保險局工傷保險處根據備案材料進行復核。統一對當月審批的醫療費和1-4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護理費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撫恤金等長期待遇進行支付結算。從微機中直接打印市本級及24各縣(市)區上月《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結算明細表》,經辦人簽字、處長審核簽字、蓋業務專用章,報主管局長審批。各級經辦機構,打印本機構當月《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結算明細表》。
4、待遇支付。工傷保險處每月6日前將《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結算明細表》遞交基金管理處,基金管理處根據主管局長審批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結算明細表》,于每月10日前將應支付的基金撥付到各縣(市)區經辦機構支出戶,由各縣(市)區經辦機構為每個申報待遇的用人單位打印《石家莊市工傷保險待遇單位代發支付結算單》,并附:《石家莊市工傷職工待遇支付明細表》和《石家莊市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待遇支付明細表》,并于每月15日前支付給用人單位,基金管理處或財務科工作人員應及時記賬(點實現)。
5、審批權限。為加快工傷保險待遇支付速度,保障工傷職工的權益,將小額待遇支付的審批權,委托給各縣(市)區經辦機構。工傷醫療待遇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各級經辦機構審核、審批,同時發送傳真到市社保局備案。5000元以上的工傷醫療待遇,傷殘待遇、工亡待遇、長期待遇一次性支付結算的由各縣(市)區經辦機構初審,報市社會保險局審批、備案。
(五)基金管理
1、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分級征繳、統一管理和使用。各縣(市)區工傷保險費征繳后上繳市社會保險局,由市社會保險局統一上繳市財政專戶。支出由市社會保險局按支付額撥付各縣(市)區經辦機構支出戶,由各縣(市)區經辦機構向企業撥付或支付給傷殘職工。
2、取消縣(市)區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保留各級經辦機構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用于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收入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3、工傷預防宣傳教育培訓費和工傷認定調查費的使用,按照當年度各縣(市)區工傷保險費征繳額的5%和2%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列支辦法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市財政局有關規定執行。
三、業務經辦要求
(一)必須按“七統一”標準辦理業務。各級經辦機構,一定要提高對規范業務管理重要性的認識,必須按照市級統籌業務經辦“七統一”標準(統一參保范圍和對象、統一繳費基數和費率、統一基金征繳管理使用、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統一業務流程和信息系統、統一工傷醫療機構服務管理、統一工傷職工檔案管理辦法)辦理業務。凡是不按規定使用全市工傷保險統一業務程序的,一律不能納入市級統籌業務管理范圍。
(二)待遇支付必須使用業務軟件。工傷保險業務和財務是工傷保險業務軟件中的兩個不可分割的整體,缺一不可。業務經辦中,必須使用業務軟件辦理業務。工傷業務部門負責工傷保險費征繳和待遇支付的結算,基金管理(財務)部門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待遇支付及賬務處理。辦理業務除征繳使用業務軟件外,待遇支付也必須使用業務軟件,不使用業務軟件待遇將無法支付。
(三)堅持待遇審批制度。要加強工傷保險工作的內控監督力度,工傷保險待遇需一人審核、一人復核,不能同一人審核、復核。復核后報領導審批。
(四)不得隨意注銷登記和中斷繳費。對欠繳工傷保險費的參保單位,沒有有效注銷文件的單位不能隨意做注銷業務。對確無繳費能力,連續12個月不申報繳費的,可做中斷繳費處理,并按有關規定,中斷繳費后不得享受工傷待遇。
(五)建立和完善全市統一的工傷保險統計分析程序。統計數據要以微機數據為準,不準任意編造。數據信息需調整的,履行數據信息調整申請手續,經批準后,由市社會保險局統一調整。
(六)做好工傷保險檔案管理。工傷保險業務檔案的管理要嚴格按照人社部《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的規定,建檔、歸檔,按期保存。工傷業務檔案資料和工傷職工檔案實行市縣兩級分別管理,工傷職工檔案管理按《石家莊市工傷職工檔案管理辦法》進行管理。有條件的縣(市)區逐步建立標準的檔案庫,明確檔案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