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河南省:2006年調整傷殘津貼標準的通知
河南省:2006年調整傷殘津貼標準的通知
豫勞社工傷〔2006〕7號
各省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河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等規定,決定對我省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此次調整范圍為2006年6月30日前開始享受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
二、調整方法和標準
以“統籌地區2005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全省2005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17.89%)÷12”為基數,結合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不同情況,確定每人每月調整數額,具體如下:
(一)傷殘津貼
傷殘一級:基數×90%傷殘二級:基數×85%傷殘三級:基數×80%傷殘四級:基數×75%傷殘五級:基數×70%傷殘六級:基數×60%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配偶:基數×40%(孤寡老人為50%)其他親屬:基數×30%(孤寡老人或孤兒為40%)
(三)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基數×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數×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基數×30%
三、其他
(一)此次待遇水平調整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調整所需費用,由現發放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及生活護理費的資金渠道支付。傷殘程度為五級和六級且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調整費用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二)工傷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包括按退休人員安置),并按養老金政策調整養老金的,不執行本通知規定的傷殘津貼的調整。
(三)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傷待遇處理的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按本通知規定,確定本地調整的具體數額,并于2007年1月底前將增加的待遇發到相關人員手中。
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