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關于工傷保險實施市級統籌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25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做好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以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以及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認真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穩步推進我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進一步提高工傷保險基金抵御風險能力和工傷保險保障水平,更有效地保障工傷職工權益,應對突發性、群體性重大工傷事故,加快推進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工傷保險制度體系建設,推動社會保障事業和諧健康發展。
做好《工傷保險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科學制訂相關配套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工傷保險市級統籌。以“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為原則,實現參保范圍和參保對象、費率政策、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辦法、待遇支付標準、經辦流程 “五個統一”。
二、具體措施
。ㄒ唬┙y一參保范圍和對象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均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按照本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其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及待遇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配套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納入工傷保險參保范圍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至今仍未處理的,按原規定處理。
(二)統一執行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
全市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一執行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四廳局《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浙勞社工傷〔2003〕222號)規定的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繳納工傷保險費。
。ㄈ┙y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規程
全市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程序和時限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實施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后,全市工傷認定實行分級負責制度,各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工傷認定工作仍由當地人力社保部門負責。
。ㄋ模┙y一待遇支付標準
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統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省、市有關文件規定實施和調整。
工傷保險待遇項目中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的,統一確定為臺州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本市范圍內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天20元。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臺州市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標準參照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市人力社保局確定。
。ㄎ澹┙y一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建設
全市實行統一的工傷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加快工傷保險信息網絡建設,做到全市工傷保險信息化工作“標準統一、資源共享、安全高效”。
。┙⑹屑壗y籌風險調劑金和儲備金
在對基金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基礎上,建立工傷保險市級統籌風險調劑金。工傷保險市級統籌風險調劑金按當地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收入的1%提取,規模逐步達到全市1—2個月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水平。市級統籌風險調劑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建賬,?顚S。
市級統籌實施前結余的工傷保險基金,仍留存當地,納入同級財政專戶管理;實行市級統籌后,各地必須嚴格執行市級統籌風險調劑金管理規定。市級統籌風險調劑金管理辦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完善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工傷保險儲備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按照《浙江省工傷保險儲備金管理暫行辦法》(浙勞社工傷〔2008〕87號)的規定執行。
三、組織實施
。ㄒ唬┘訌娊M織領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是健全我市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各縣(市、區)政府對本地工傷保險工作負總責,進一步擴大覆蓋面,強化基金征繳,多渠道籌措資金,嚴格執行基金預算,保障職工工傷醫療所需資金。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做好牽頭協調工作;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積極配合,協同做好各項相關工作。
。ǘ┙⒖己藱C制。市政府將工傷保險工作納入對縣(市、區)政府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每年對工傷保險政策執行情況、市級統籌目標任務考核完成情況和基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考核。對工傷保險工作質量管理薄弱,完不成當年目標任務,未按規定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的,實行行政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