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
工傷賠償醫療費自費部分由誰承擔
作者: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陳銳來源:時間:2014-6-18人氣:16898
新疆石河子地區一家食品廠孟麗麗(化名)因工受傷后公司墊付了全額醫療費。做完傷殘鑒定后,公司方面認為,社保部門不報銷的自費部分的醫療費,應該由孟麗麗自己承擔。
此案近日由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審理。
孟麗麗原是石河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一名職工,兩年前在車間工作時右手中指被機器壓傷,前后花費醫療費3.5萬元,其中自費藥款7000元,食品公司將醫療費全額墊付。同年10月,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孟麗麗為工傷十級,社保局向其所在食品公司撥付孟麗麗此次工傷醫療費2.8萬元。食品公司認為,公司支付醫療費3.5萬元,社;鹬粓箐N了2.8萬元,那剩下的7000元自費藥款應當由孟麗麗個人承擔。
于是,食品公司向石河子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孟麗麗返還公司墊付的自費藥款7000元。仲裁委裁決支持了食品公司的請求。孟麗麗不服,向石河子市法院提起訴訟。她滿腹委屈地說:“我是因工受傷,公司就應當承擔所有的醫療費用;身體上的傷害已經讓我受到巨大的打擊了,現在還要求我自己來承擔醫藥費,這合理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而對于不符合診療目錄的工傷醫療費應當由誰承擔的問題,條例并未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由于立法的缺失,導致了實踐中的分歧和爭議。工傷保險實行的是無責任補償原則、補償直接經濟損失原則,無論傷者在事故中有沒有責任,發生工傷后都應依法得到補償。用人單位依法為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并不意味著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就無需承擔任何責任。治療工傷產生的醫療費屬于直接經濟損失,醫療費中不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更符合工傷保險制度設立的基本原則。最終,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由公司承擔孟麗麗工傷醫療費自費部分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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