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
社保繳費工資不符,受傷職工獲巨額賠償!
作者:來源:時間:2014-6-24人氣:10821
案例簡要:
本案發生在遼寧省朝陽市的真實工傷案例,過程艱難和曲折,本案當事人尹先生三級工傷,除了國家給的按月傷殘津貼和按月護理費之外,另獲得傷殘津貼等的差額巨額賠償43萬余元。這個工傷案件的成功,對于全國的工傷者在索賠傷殘津貼差額賠償又提供了一起成功案例的支持。
本案發生在遼寧省朝陽市的真實工傷案例,過程艱難和曲折,本案當事人尹先生三級工傷,除了國家給的按月傷殘津貼和按月護理費之外,另獲得傷殘津貼等的差額巨額賠償43萬余元。這個工傷案件的成功,對于全國的工傷者在索賠傷殘津貼差額賠償又提供了一起成功案例的支持。
案情描述:
一、曠工慘遭碾壓喪失勞動能力
尹先生,36歲,漢族,湖北省鄖西縣人。2012年6月26日,經小舅子蘭先生介紹來到了遼寧省朝陽市朝陽縣一家鐵礦。尹先生于2012年6月27日到鐵礦處工作,擔任井下渣工工作。2012年7月26日早6點多鐘,尹先生與同班組人員沿著斜井走著下井作業當走到大概120米左右,尹先生突然腳下一滑,身體倒到鋼絲繩上,這時罐車正好上升將申請人帶入罐底并從其身上壓過去。事故發生后,工友將其升井,礦上派車將尹先生送往朝陽縣人民醫院進行搶救,經收住院確診為低血容量性休克、右肺創傷性濕肺、右側血氣胸、頭面部開放性外傷、右側第2、3、5、6、7肋骨折、雙側髖關節脫位、雙側髖臼骨折、右股骨干骨折、右足拇趾及第二趾開放性外傷。
2012年8月25日,鐵礦向朝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朝陽縣人社局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申請人受傷為工傷。
2012年11月9日經朝陽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申請人的傷殘等級為叁級、護理依賴等級為三級。
二、被削減的保險繳費基數
尹先生在鐵礦整整工作一個月,工資5800元。但單位鐵礦繳納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僅為1720元。今年年初,鐵礦向朝陽縣工傷保險基金為尹先生申請了工傷待遇,如下: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9560元、按月傷殘津貼1376元和按月護理費757元。但尹先生一直未予領取這份待遇,原因是尹先生的實際工資是5800元,而按月傷殘津貼僅為1376元,這如何生活?單位鐵礦就一個態度,除了國家給的待遇之外,再也無其他任何賠償了。
三、申請勞動仲裁,敗訴
2013年9月初,尹先生自從受傷后基本上都是住院治療。尹先生的夫人馬女士說,單位肯定不同意協商,最好別和單位接觸了,直接向朝陽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開庭后沒多久出了勞動仲裁裁決書,除了國家給的待遇之外,另外裁決了6千元賠償額。這個結果尹先生一家無法接受。只能向法院起訴了。
四、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前后遭遇審理法官刁難,申請回避成功
起訴后,朝陽縣人民法院某法官審理。開庭前,審理的法官要求馬女士的丈夫尹先生出庭。這是法官不懂法律嗎?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除了離婚案件當事人必須出庭外,其他任何民事案件當事人都可以不出庭、由委托代理人出庭代理即可。更何況,本案原告尹先生是三級工傷,雙腿全殘,不能獨立行走。這是開庭前的第一次刁難。第二次刁難,是開庭前在法官辦公室,法官說你們已經享受了國家待遇,為啥還要求差額賠償。磕銈儾皇莾深^堵嗎?言外之意就是我們的訴訟請求可能會被駁回。陳劍峰律師這時拿出法律規定和相關判例給這位法官看。隨后,法官說賠償3-5萬是否可以接受,代理律師回答說不能接受,最低賠償40萬。
開庭過程中,該法官的表現似乎和單位律師很熟悉,在代理手續有瑕疵的情況下繼續開庭。開庭過程中,法官說既然原告尹先生至今未出院,為啥要起訴?應當等徹底出院起訴才對。律師據理力爭說,如果等到徹底出院再起訴,那訴訟時效超過了誰負責?有哪條法律規定傷者出院才能起訴?法官說話要有法律依據。
根據以上該法官的庭前、庭中表現,尹先生代理律師果斷地提出申請法官回避,理由主要有兩點:一是該法官先入為主,可能影響本案的公正性判決;二是該法官審理此類案件經驗明顯不足,可能會導致案件錯誤判決。律師當庭提出法官回避,寫好書面申請交給尹先生簽字后遞交給法官。
休庭了,法官說回避申請要上報院長做決定。
沒過一周,民一庭褚庭長電,說案件已轉到了民一庭,有事兒可以和他直接聯系。這意味著我方申請法官回避成功了。
五、換法官后開庭審理,占據主動地位
開庭前,褚庭長說起訴書太簡單,關于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不詳細,要求寫一份詳細的法律依據寄過去。律師精心準備了一份詳細的法律依據快遞給了褚庭長。隨后確定了開庭日期。
案情亮點:
一是尹先生一方在一個證人蘭先生的基礎上,再增加一位證人馬女士。蘭先生出庭作證后,在申請馬女士出庭作證時,單位律師提出不同意見,說馬女士曾經是仲裁代理人不能出庭作證。陳劍峰律師對褚庭長說,法律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作證,馬女士應當可以出庭作證,至于證明效力由法院決定。褚庭長采納了陳律師的意見,馬女士出庭作了證,以證明工作時間一個月及月工資5800元。
另一個亮點是,單位一方也帶來了兩位證人,只申請其中一位證人出庭。這位證人經過尹先生律師的不斷盤問,露出了破綻,說尹先生的工資是3200元一個月。單位律師看事情不妙,怕再會出其他問題,說另一證人不用出庭作證了。然而,搭檔左爵云律師不罷休,堅持要求對方的另一證人出庭,經向褚庭長申請被批準了,對方的另一位證人變成了申請出庭。果然不出所料,另一位證人也露了馬腳,經過尹先生代理律師的不斷盤問,證人說他在渣工工種工作了兩天每天掙100多元。對方的兩位證人原本是想為對方做出不利于尹先生的證言,但實際上恰恰相反,做出有利于我方而不利于對方的證言,成了尹先生的證人。
庭審判決:
六、庭審勝訴獲巨額賠償
遼寧省朝陽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單位向原告尹先生支付至退休年齡60歲之前的傷殘津貼差額34.9萬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3.4萬元,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護理費等所有各項合計43.5萬元。國家給的按月傷殘津貼、護理費除外。法院確定尹先生的工資是3200元。
尹先生,36歲,漢族,湖北省鄖西縣人。2012年6月26日,經小舅子蘭先生介紹來到了遼寧省朝陽市朝陽縣一家鐵礦。尹先生于2012年6月27日到鐵礦處工作,擔任井下渣工工作。2012年7月26日早6點多鐘,尹先生與同班組人員沿著斜井走著下井作業當走到大概120米左右,尹先生突然腳下一滑,身體倒到鋼絲繩上,這時罐車正好上升將申請人帶入罐底并從其身上壓過去。事故發生后,工友將其升井,礦上派車將尹先生送往朝陽縣人民醫院進行搶救,經收住院確診為低血容量性休克、右肺創傷性濕肺、右側血氣胸、頭面部開放性外傷、右側第2、3、5、6、7肋骨折、雙側髖關節脫位、雙側髖臼骨折、右股骨干骨折、右足拇趾及第二趾開放性外傷。
2012年8月25日,鐵礦向朝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朝陽縣人社局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申請人受傷為工傷。
2012年11月9日經朝陽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申請人的傷殘等級為叁級、護理依賴等級為三級。
二、被削減的保險繳費基數
尹先生在鐵礦整整工作一個月,工資5800元。但單位鐵礦繳納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僅為1720元。今年年初,鐵礦向朝陽縣工傷保險基金為尹先生申請了工傷待遇,如下: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9560元、按月傷殘津貼1376元和按月護理費757元。但尹先生一直未予領取這份待遇,原因是尹先生的實際工資是5800元,而按月傷殘津貼僅為1376元,這如何生活?單位鐵礦就一個態度,除了國家給的待遇之外,再也無其他任何賠償了。
三、申請勞動仲裁,敗訴
2013年9月初,尹先生自從受傷后基本上都是住院治療。尹先生的夫人馬女士說,單位肯定不同意協商,最好別和單位接觸了,直接向朝陽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開庭后沒多久出了勞動仲裁裁決書,除了國家給的待遇之外,另外裁決了6千元賠償額。這個結果尹先生一家無法接受。只能向法院起訴了。
四、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前后遭遇審理法官刁難,申請回避成功
起訴后,朝陽縣人民法院某法官審理。開庭前,審理的法官要求馬女士的丈夫尹先生出庭。這是法官不懂法律嗎?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除了離婚案件當事人必須出庭外,其他任何民事案件當事人都可以不出庭、由委托代理人出庭代理即可。更何況,本案原告尹先生是三級工傷,雙腿全殘,不能獨立行走。這是開庭前的第一次刁難。第二次刁難,是開庭前在法官辦公室,法官說你們已經享受了國家待遇,為啥還要求差額賠償。磕銈儾皇莾深^堵嗎?言外之意就是我們的訴訟請求可能會被駁回。陳劍峰律師這時拿出法律規定和相關判例給這位法官看。隨后,法官說賠償3-5萬是否可以接受,代理律師回答說不能接受,最低賠償40萬。
開庭過程中,該法官的表現似乎和單位律師很熟悉,在代理手續有瑕疵的情況下繼續開庭。開庭過程中,法官說既然原告尹先生至今未出院,為啥要起訴?應當等徹底出院起訴才對。律師據理力爭說,如果等到徹底出院再起訴,那訴訟時效超過了誰負責?有哪條法律規定傷者出院才能起訴?法官說話要有法律依據。
根據以上該法官的庭前、庭中表現,尹先生代理律師果斷地提出申請法官回避,理由主要有兩點:一是該法官先入為主,可能影響本案的公正性判決;二是該法官審理此類案件經驗明顯不足,可能會導致案件錯誤判決。律師當庭提出法官回避,寫好書面申請交給尹先生簽字后遞交給法官。
休庭了,法官說回避申請要上報院長做決定。
沒過一周,民一庭褚庭長電,說案件已轉到了民一庭,有事兒可以和他直接聯系。這意味著我方申請法官回避成功了。
五、換法官后開庭審理,占據主動地位
開庭前,褚庭長說起訴書太簡單,關于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不詳細,要求寫一份詳細的法律依據寄過去。律師精心準備了一份詳細的法律依據快遞給了褚庭長。隨后確定了開庭日期。
案情亮點:
一是尹先生一方在一個證人蘭先生的基礎上,再增加一位證人馬女士。蘭先生出庭作證后,在申請馬女士出庭作證時,單位律師提出不同意見,說馬女士曾經是仲裁代理人不能出庭作證。陳劍峰律師對褚庭長說,法律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作證,馬女士應當可以出庭作證,至于證明效力由法院決定。褚庭長采納了陳律師的意見,馬女士出庭作了證,以證明工作時間一個月及月工資5800元。
另一個亮點是,單位一方也帶來了兩位證人,只申請其中一位證人出庭。這位證人經過尹先生律師的不斷盤問,露出了破綻,說尹先生的工資是3200元一個月。單位律師看事情不妙,怕再會出其他問題,說另一證人不用出庭作證了。然而,搭檔左爵云律師不罷休,堅持要求對方的另一證人出庭,經向褚庭長申請被批準了,對方的另一位證人變成了申請出庭。果然不出所料,另一位證人也露了馬腳,經過尹先生代理律師的不斷盤問,證人說他在渣工工種工作了兩天每天掙100多元。對方的兩位證人原本是想為對方做出不利于尹先生的證言,但實際上恰恰相反,做出有利于我方而不利于對方的證言,成了尹先生的證人。
庭審判決:
六、庭審勝訴獲巨額賠償
遼寧省朝陽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單位向原告尹先生支付至退休年齡60歲之前的傷殘津貼差額34.9萬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3.4萬元,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護理費等所有各項合計43.5萬元。國家給的按月傷殘津貼、護理費除外。法院確定尹先生的工資是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