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
工傷私了后傷情加重怎么辦?
【案例】:
鄭某是一家私營飯店的職工,在搬運液化氣罐時不慎被砸傷膝關節,經醫院搶救治療后,飯店老板找到鄭某私下協商給付一筆錢了事,雙方同意。就此,飯店老板付給鄭某3000元,雙方達成協議,簽字同意一次性處理,并解除勞動合同。鄭某回家后不到一個月,膝關節股骨頭壞死,又住進醫院治療,花去治療費用共計15000余元。鄭某找到飯店老板要求報銷治療費用被拒絕。鄭某不服,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舉報,要求飯店報銷其醫療費。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依法立案調查,認定飯店老板與鄭某私下就工傷達成的協議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并責令飯店承擔鄭某工傷待遇全部責任。
【張士謙律師評析】:
發生工傷私了的事情,一般都由兩方面造成,一方面是用人單位為了逃避安全責任和工傷保險責任。多數用人單位乘人之危,脅迫、利誘工傷職工放棄部分應得待遇。這就是工傷職工在協商處理工傷時,工傷待遇總是縮水的原因。另一方面是工傷職工不了解工傷保險規定和自己的權益,法律意識不強,自我保護的能力較弱,有的在困難時出于無奈,或者貪一時之利,陷入對方的圈套。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等可以報銷;住院治療期間享受伙食補助費;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標準為職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收入;停工留薪期滿經評殘后,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等一系列傷殘待遇。
本案私營飯店老板在鄭某發生工傷后,不按上述法律政策規定執行,而是一次性支付3000元就推出不管,嚴重侵犯了鄭某合法的工傷保險權益。國家工傷保險法律政策具體規定待遇項目的標準,就是為了切實保障勞動者權益的。因此,盡管雙方私下達成了協議,雙方簽字同意,但是鄭某在沒有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等情形下,不清楚自己應得的工傷待遇,根據此協議鄭某獲得的工傷待遇與依法應得的工傷待遇相差甚遠,顯失公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可以請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