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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關于促進小微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促進小微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4〕376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全國工傷保險工作視頻會議精神,促進小微企業參加工傷保險,保障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支持小微企業參加工傷保險
按照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各類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為更好地發揮工傷保險穩定企業生產經營的作用,促進小微企業平穩發展,對小微企業參加工傷保險,不得設置附加條件,應積極支持參加工傷保險。
小微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二、合理確定小微企業繳費辦法
(一)難以直接按照工資總額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小型建筑施工企業、小型服務企業、小型礦山企業等可以按照《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0號)第三、四、五條的規定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其繳費總額不得低于“實名制”參保人員按所在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乘以費率(繳費總額≥實名制人數×平均工資60%×費率)。
(二)對于難以確定工資總額的其他小微企業,首先確定“實名制”參保人員,并按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不低于60%)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簡化小微企業參保登記和繳費程序
(一)小微企業優先辦理工傷保險。各地對小微企業應先行辦理工傷保險繳費,不得以“五險”捆綁式參保為條件,將小微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拒之制度之外。
(二)簡化小微企業參保登記流程。對已辦理注冊登記的小微企業,可憑注冊登記的任一證明資料,如營業執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參保。
(三)均按照“實名制”方式參保。小型建筑施工企業可按工程進度分階段確定參保的“實名制”人員;小型礦山企業可按生產的不同季節,確定“實名制”參保人員;小型服務業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可按營業面積或營業額大小確定“實名制”參保人員。
(四)實行靈活的登記繳費方式。用人單位可以按月,也可以選擇按季、半年、年為期限實行躉交。參保人員情況發生變更時,可將人員變更情況以電子郵件、傳真、網上申報等方式報經辦機構備案。經辦機構在收到用人單位備案申請后兩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變更人員的參保時間以經辦機構的確認時間為準。正式變更手續和變更手續后需要補繳的保險費,在備案后一個月內辦理。
四、加強對小微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組織協調和監督
小微企業規模小、抗風險能力低,工傷保險亟須為小微企業的發展護航助力。各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主動加強與同級工商、民政、安監、住房建設等部門以及工商聯、企業家協會等組織的協調,及時掌握小微企業的發展狀況、勞動用工和參加工傷保險情況。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引導、動員和監督企業參保登記,依法對發生工傷案件的未參保單位實施行政處罰。各級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要加強協調配合,完善機制,創新服務,搞好宣傳,以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務,推進小微企業參加工傷保險。
201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