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
南京市:調整2009年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標準
作者:來源: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時間:2009-6-28人氣:1704
南京市:調整2009年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標準
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29號)精神,我市從7月1日起,將調整2009年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標準。
一、調整對象
(一)2009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殘被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人員;
(二)2009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殘被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五級至六級,企業難以安排工作已按月發放傷殘津貼的傷殘職工;
(三)2009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職工符合供養條件的親屬。
二、調整項目
此次定期待遇調整項目有:傷殘津貼、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
三、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
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在原享受傷殘津貼標準基礎上:一級每月增加203元;二級每月增加192元;三級每月增加181元;四級每月增加170元。
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五級至六級并已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在其應享受傷殘津貼的標準基礎上分別按照本次四級月增額的90%和85%進行調整,即五級每月增加153元;六級每月增加145元。
(二)護理費
工傷護理等級被評定為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部分護理依賴的,在原護理費標準的基礎上每月分別增加114元、91元、68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工亡職工配偶的撫恤金在原基礎上每月增加91元,工亡職工其他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在原基礎上每月增加68元。
根據醫療、工傷、生育三險市級統籌的要求,江寧區、原江浦縣、原六合縣、溧水縣和高淳縣仍按當地標準制定調整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