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補助
關于調整企業職工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標準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關于調整企業職工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標準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4〕53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
為保障國有企業職工死亡后其供養遺屬、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和計劃外長期臨時工的基本生活,使他們的生活水平隨著經濟發展有所提高,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國有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國有企業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
(一)國有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140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610元;抗戰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118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36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107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230元。
(二)國有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為:系非農業人口的,由每人每月68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770元;系農業人口的,由每人每月57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640元。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死亡后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是否調整,由各市、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不含依照或者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中,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浙勞險〔1999〕333號文件、國務院令第375號和第586號規定,享受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0元。調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職工的月供養親屬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統籌地2013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三、調整計劃外長期臨時工晚年生活補助費
凡根據浙勞人險〔84〕218號、〔84〕財企879號、省總工字〔1984〕50號文件規定,領取晚年生活補助費的計劃外長期臨時工, 其生活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710元提高到790元。
四、資金來源
本次調整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標準所需經費,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標準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20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