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
公司組織外出游玩落水身亡應認定為工傷
【案情】
楊某鵬出生于1980年,是河南某電氣有限公司職工,任生產部副經理。2013年7月,河南某電氣有限公司與河南省許昌市某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由該公司對原告單位職工進行戶外拓展訓練培訓,培訓基地在洛陽欒川養子溝,培訓費用全部由原告支付。2013年7月20日上午,原告組織公司70名職工到達培訓地點,進行為期兩日的拓展訓練。7月21日14時許,參訓員工集體進入養子溝景區游覽。在景區內的日月潭邊,公司職工潘某不慎落入潭內,楊某鵬等幾人下水相救,潘某獲救上岸,楊某鵬和另外一名同事體力不支,不幸溺水身亡。
2013年8月15日,被告許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原告要求認定楊某鵬為工傷的申請,委托長葛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2013年9月16日被告作出豫(許)工傷認字〔2013〕524號河南省許昌市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楊某鵬在單位組織的拓展訓練工作結束后,游覽欒川縣養子溝途中,因營救落水同事潘某而溺水身亡。楊某鵬所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不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為非工傷。該決定作出后,于同月17日分別送達原告和第三人。原告不服,起訴來院。
【分歧】
楊某鵬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有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景區游覽是在拓展訓練閉營儀式結束后進行的,該游覽不是必須的,楊某鵬是在景區內游玩時發生的意外,不是因工受傷,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第二種意見認為,景區游覽是在異地拓展訓練期間該公司統一組織安排,并非楊某鵬脫離公司的自主活動,其在景區游覽時,因救助落水同事而溺水身亡,應當認定為工傷。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為:
本案爭議焦點是楊某鵬因救落水同事潘某而溺水身亡,是否屬于“因工外出期間”和“因工作原因”而受到傷害的情形。判斷職工所參加的活動是否屬于“因工外出期間”和“因工作原因”的問題,既要從活動的內容形式上予以考慮,還要從該項活動的目的、性質、起止時間、是否為單位組織安排、費用承擔等諸多方面因素進行考量。本案中,根據相關證據,能證明楊某鵬是原告單位的職工,其參加的戶外拓展訓練是單位統一組織并倡導的,其活動目的是為了改善團隊溝通與協作、激勵團隊合作精神,增強企業職工的凝聚力,進而增強企業的生產力。拓展訓練的培訓基地是在洛陽欒川養子溝,職工往返訓練基地是由公司統一組織,并且公司提供的培訓活動附件即建議書中明確載明:“拓展訓練項目根據實際情況可做相關調整。”故上訴人稱閉營儀式已召開,拓展訓練已結束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同時景區游覽是拓展訓練計劃中的組成部分,拓展訓練的培訓費用是由被上訴人公司統一支付,景區游覽并非楊某鵬違反被上訴人安排自行參加的活動,并不能因景區游覽項目的存在而改變拓展訓練的目的和性質。另外,《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是為了預防工傷事故發生、分擔事故風險,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在拓展訓練中楊某鵬因救落水同事潘朋輝而溺水身亡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作者單位:河南省長葛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