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問答
第三人侵權與工傷損害賠償競合的處理?
作者:來源:時間:2014-12-16人氣:3693
勞動者享有兩個請求權,一是基于社會保險請求權,二是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全國各地法院的做法不同。
觀點:應從兩方面探討,一方面是第三人的民事責任問題,第三人因為自己實施的侵權行為而產生責任,不能因為用人單位墊付或工傷保險賠償而減免。勞動者或工傷保險基金、用人單位可追償。另一方面,社會保險法第42條,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工傷保險基金僅在醫療費用范圍內享有追償權,受害人存在對其他費用中獲得雙賠的可能。
很多高院的民一庭會議紀要(江蘇、北京、上海、廣東等),認為醫療費、喪葬費、殘疾器具費用、交通費等實際有單據證明發生的數額后,這些屬于一次性費用,均只能主張一次。
王法官認為,除醫療費外,均可雙賠,因為勞動者本身有兩個請求權,兩個請求權不一樣,即使有些費用重疊,也可要求雙賠。
最高院行政庭可能會起草司法解釋對此做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