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規則
提成工資的案件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作者:來源:最高院時間:2015-1-5人氣:1513
案例分析:張某與某公司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內按照該公司責任制辦法設置提成獎,獎金的計算方法為全年完成合同額減去工程成本和基本定額再乘以20%。后張某以該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其提成工資為由訴至法院,對張某主張的提成工資應否支付以及如何計算,應由張某還是由該公司承擔舉證責任?
司法觀點集成研究組認為:《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也就是說,原則上應當由主張權利存在的當事人,對該權利發生原因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而主張權利不存在的當事人,對權利消滅原因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
在法律沒有對勞動者的提成工資明確規定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勞動者所主張的提成工資,顯然屬于勞動報酬請求權,因此,應當由勞動者對提成工資發生的原因事實及雙方約定的提成工資產生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