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已屆退休年齡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認定問題
作者:來源:時間:2015-3-18人氣:2517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已屆退休年齡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認定問題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 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這一規定改變了過去退休人員用工按特殊勞動關系處理的做法。但是對于已屆退休年齡人員勞動合同關系何時終止的問題,相關規定還不盡一致,《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受養老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我們認為,對于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的,嚴格按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發生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對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又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繼續留用,未辦理退休手續的,按勞動關系處理; 對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因繳費年限不夠,而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應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者只要補繳社保費就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與再就業用工單位發生爭議的,按勞務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