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案例
醫務人員職業暴露所致疾病能否認定為工傷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助和經濟補償,國務院頒布《工傷保險條例》,以工傷保險的形式實現著上述目的。然而,從可以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傷害的表現形式上,對于疾病,似乎只有職業病才能被認定為工傷。
實踐中對于醫務人員因從事診療、護理活動過程中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或傳染病病原體,從而損害健康或危及生命的職業暴露導致感染疾病的情形,應否認定為工傷,張士謙律師認為尚缺乏系統、完善的立法保障。
從現有的法律規定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了對因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撫恤。然而,國家并未出臺系統的補助或撫恤標準,也沒有明確享受的補助或撫恤為工傷待遇。從各地罕見的補助標準來看,與工傷待遇標準相差甚遠。
隨著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關于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的意見》(國辦發〔2015〕1號),對完善傳染病感染保障提出要求,將診斷標準明確、因果關系明晰的職業行為導致的傳染病,納入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將重大傳染病防治一線人員,納入高危職業人群管理。對在重大傳染病疫情中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參照機關事業單位工傷撫恤或工傷保險等有關規定給予撫恤、保障。
可見,直至2015年,才明確應將醫務醫院的職業行為導致的傳染病,列入職業病分類及目錄,進而才能享受工傷保險的相關撫恤、保障。從現有的職業病目錄來看,只有1、炭疽2、森林腦炎3、布魯氏菌病4、艾滋病(限于醫療衛生人員及人民警察)5、萊姆病屬于職業性傳染病,將其他重大傳染病列入職業病目錄尚需時日。需要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安全監管總局等機關修訂職業病目錄,或者出臺類似《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等相關法規,明確將因工作原因感染的疾病列為工傷保險的保障范圍。
不難看出,醫務人員因工作原因感染傳染病等致病、致殘、死亡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還有漫漫長路。
以上為張士謙律師原創,歡迎轉載,請注明出處工傷法律門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