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
河北省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案告贏社保局
作者:張士謙來源:時間:2015-5-14人氣:2186
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實施,確立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拒絕支付或無能力支付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的情況下,由工傷保險基金在規定范圍內先行支付職工工傷待遇。再由社保經辦機構向用人單位追償。然而,這部法律實施近四年的時間,這項制度在河北省尚沒有落實,沒有一例工傷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經筆者了解,河北省某法院已經因社會勞動保險管理局拒絕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作出一審判決。從判決結果來看:一、是否適用《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應以不能獲得工傷待遇的時間為判斷節點。如人民法院出具的中止執行文書的時間在2011年7月1日以后的,就應當適用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二、對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拒絕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答復意見予以撤銷,責令履行先行職工工傷保險待遇項目中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法定責任。判決結果肯定了筆者2011年7月1日前工傷有條件的適用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的觀點。
張士謙律師曾就邱義松發生的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案,于2014年3月6日起訴石家莊市橋西區社會勞動保險管理局、石家莊市社會勞動保險管理局,并獲得立案,成為河北省第一例起訴社保機構先行支付的案例。過去了一年兩個多月的時間,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仍沒有作出一審判決。再一次深深體會到行政訴訟難于上青天。法官口口聲聲說的會依法審理本案的承諾難道就是這樣兌現嗎?
依法治國更應體現在法律的落實上,公正司法首先應保證程序合法。我們期待能夠早日拿到公正的判決。
張士謙律師
201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