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務派遣管理暫行辦法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文件
青人社發〔2015〕7號
關于印發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務派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和勞務派遣用工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我局制定的《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務派遣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5年4月29日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務派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勞務派遣用工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勞務派遣單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企業(以下稱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適用本辦法。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以經營為目的招用勞動者與其訂立勞動合同,按照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將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使用,由用工單位對勞動者的勞動過程進行管理的用工形式。
用人單位將全部或者部分業務發包,承包單位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提供的場所進行勞動,且勞動過程的管理、協議內容、費用支付等符合勞務派遣特征的,屬于勞務派遣用工。
第四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勞動合同、工資支付與分配、勞動安全衛生等制度,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進行勞動用工和落實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工資集體協議)備案,積極為勞動者創造良好的職業發展空間,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各項勞動權益。
用工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務派遣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征求被派遣勞動者的意見或者建議。
被派遣勞動者應當依法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積極參加崗位培訓,提高職業技能,嚴格遵守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
第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務派遣單位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等情況的監督管理。在監督管理工作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制定、實施勞動規章制度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法定條件,并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許可,依法辦理公司登記。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第八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公司章程以及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
(四)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以及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信息管理系統等清單;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六)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文本;擬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樣本。
第十條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行網上咨詢,單位可以在申請前通過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提交單位名稱、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勞務派遣協議樣本等具體信息進行咨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及時準確的答復。
第十一條 對單位的許可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審批:
(一)收到書面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告知單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
(二)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進一步核實了解情況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單位的經營場所、辦公設施設備、勞務派遣管理制度等情況進行核查。
(三)依法審查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單位;
(四)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單位領取《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許可經營事項、有效期限、編號、發證機關以及發證日期等事項。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三條 勞務派遣單位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所屬子公司、分公司。
第十四條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變更、撤銷、注銷以及有效期滿延續,按照《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勞務派遣單位在本市設立分公司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應當書面報告許可機關,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六條 總公司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有效期滿未延續或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被撤銷、吊銷,致使總公司不具備經營勞務派遣資質的,分公司的經營資質自行消滅。分公司已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履行至期限屆滿,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本市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如實報告許可機關,提交異地開展勞務派遣業務報告申請、分公司營業執照等材料,許可機關審查后出具異地開展勞務派遣業務報告收到通知書。
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
第一節 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等原則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并如實告知勞動者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勞動報酬、工作條件,以及勞務派遣協議內容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履行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向被派遣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委托用工單位代為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拖欠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工資支付方式,明確委托支付)
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向被派遣勞動者按月支付報酬。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此為由與勞動者協商中止勞動合同。(禁用中止)
第二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在派遣勞動者前,應當主動、如實向用工單位提供經營資質、訂立勞動合同等相關材料。用工單位應當查驗核實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承擔用人單位相應責任:
(一)用工單位使用未取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單位派遣勞動者的;(無證經營)
(二)用工單位使用未依法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滿后超過一個月未續訂勞動合同的被派遣勞動者的;(未訂立、為續訂)
(三)用工單位未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續訂勞務派遣協議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無派遣協議)
(四)用工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違規設立派遣公司)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有關勞務派遣的禁止性規定的。
第二節 社會保險
第二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我市社會保險有關規定,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被派遣勞動者按照規定參保繳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 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市用工單位派遣勞動者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未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屬地繳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檢查和勞動者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建立勞務派遣用工臺帳,列明被派遣勞動者基本情況、所在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備查。
第二十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建立、完善并依法妥善管理被派遣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無檔案保管權限的,應當委托有管理權限的機構保管。
第二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勞務費中的工資、社會保險費設立專門的科目單獨管理,不得以任何名義挪用或者滯留,不得委托用工單位以外的第三方代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二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積極開展勞動用工備案,通過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勞動關系管理系統申報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勞動工資等有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的人數、工作崗位、用工單位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于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將變化情況通過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勞動關系管理系統予以變更。
第三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分公司應當向辦理備案手續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
第三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勞務派遣單位提交的年度經營情況報告進行核驗,對勞務派遣單位的經營資質和從業狀態進行監督,將核驗結果和監督情況載入企業信用記錄,并在本行政機關辦公場所、網站上公布核驗結果。
第三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日常巡查、專項檢查、舉報投訴專查、書面審查等方式,對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規定、履行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做好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工備案信息的保密工作。故意泄露有關信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文本、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崗位等情況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用工總量10%的,應當同時報備調整用工方案。
第三十五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不得拒絕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和隱匿相關資料和材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按時足額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有關規定,未將勞動用工信息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或者備案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將其違法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取消其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評優評先資格;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發生糾紛,按照民事糾紛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本辦法施行前已頒發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繼續有效。勞務派遣單位申請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