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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企業索賠敗訴,他告了武義社保處
《企業少交社保,他少拿38萬元賠償》后續
24日開庭,社保處是否監管不力,成法庭爭議焦點
想知道社保有沒有繳足,可帶上身份證去社保機構查詢
2年前,因操作不慎,貴州人曾方榮的雙手大拇指被機器齊齊切下。隨后,他被認定為工傷,屬于四級傷殘,喪失了勞動能力。
雪上加霜的是,由于企業少交了社保,導致他少拿了38萬元賠償。為了拿到這筆錢,他將企業告上了法庭,但索賠無果。(本報《浙中城事》2014年7月9日J3版曾作報道)
無奈之下,他認為武義社保管理部門未盡到監管責任,提起了行政訴訟。昨天,武義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不過未當庭宣判。
企業少交社保,員工少拿38萬元工傷賠償
2012年4月,曾方榮到武義一家電器公司上班,從事沖床工作,每月工資4000多元。
2013年6月,在工作時,他不慎被沖床壓傷,雙手大拇指被齊齊切下。經鑒定,這屬于4級傷殘。
在索賠時,曾方榮發現了問題。企業在給他繳納工傷保險時,是按照當年1790元的最低檔進行投保的,而他的實際工資為4100多元。而工傷保險繳納的基數,直接關系到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領取的傷殘補貼。
計算后,他發現,由于企業少交社保,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少拿4萬多元。每月傷殘補貼將少拿近1700元,按照領取到60歲計算,他將少拿近34萬元。
二者一合計,他將少拿工傷賠償38萬元。
補償差額請求被駁回,他又起訴武義社保處
2014年4月,曾方榮將企業告上了武義縣人民法院。
他要求企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差額計38萬元,并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護理費等2萬3千多元。
5月份,武義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曾方榮提出的,要用人單位補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差額的請求,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將該請求駁回。
隨后,曾方榮繼續上訴,經金華中院二審,省高院再審,請求照例被駁回。
民事訴訟這條路走不通了,無奈之下,今年4月,曾方榮向武義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武義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處告上法庭。
曾方榮認為武義社保處監管失職,要求社保處重新核定曾方榮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金。
24日下午2點,武義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曾方榮曾工作的電器公司作為第三方也站在了被告席上。
被告稱:實際操作中,不是以職工工資為標準繳社保的
律師張士謙是曾方榮的法律代理人。
他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武義社保處應該核查用人單位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由于社保處沒有依法履行職責,才導致企業沒能按原告實際工資數額繳費。
也就是說,“原告損失是由第三人(企業)的非法行為和被告(社保處)的不盡職行為共同造成的。”
另外,他認為,社保處在給曾方榮核定工傷保險待遇期間,發現企業沒有如實給員工繳納時,應該進行依法查處,但實際上查處并沒有進行。
被告一方認為“《工傷保險條例》里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前12個月社保繳納的工資,并不是指實際工資。”據此,被告認為他們做出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是合理合法的。
至于是否失職問題,被告的代理律師辯稱,企業的繳納數額是由當地政府根據上一年的相關統計確定的,不是以單個職工的工資為標準的,“全國各地都一樣”。既然繳納數額是當地政府定的,企業不違法,社保處也不存在失職的行為。
對這個解釋,張士謙做了反駁,他說,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為職工繳納社保,不管各地實際如何操作,做法是否一致,都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24日,武義法院未當庭宣判。記者 陳久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