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
湖北省關于轉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鄂人社發〔2015〕5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地方稅務局:
現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以下簡稱《意見》)轉發給你們,請結合以下意見,一并貫徹執行。
一、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是落實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要求的重要舉措,是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守住底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實際行動,是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各地、各單位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重要意義,提高自覺性、主動性,增強責任意識和緊迫感,堅持“守住底線、突出重點、完善制度、引導輿論”的總要求,切實抓好《意見》的貫徹實施工作。
二、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施工企業均應按照《社會保險法》、《建筑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和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依法為本單位全部職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手續,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各地建筑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以工資總額為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筑項目使用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在項目所在地的統籌地區繳納工傷保險費。參保對象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建筑業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的建筑業職工。
四、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參照本地區建筑企業行業基準費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商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合理確定建設項目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并根據各建筑施工企業工傷事故發生率、工傷保險基金使用等情況適時適當調整費率。
五、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全力推進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擴面工作,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做到應保盡保,并認真開展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嚴格實施施工許可制度,督促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同時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對未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的項目,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謊報、瞞報和遲報、漏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嚴格依法查處。各級工會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基層組織建設,通過項目工會、托管工會、聯合工會等多種形式,努力將建筑施工企業職工納入工會組織,為其提供維權依托。各級地方稅務部門要加大建筑施工企業工傷保險費征繳力度,提高征繳率,確保應收盡收。
六、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發揮牽頭抓總作用,主動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會和地方稅務等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信息通報制度,定期研究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的辦法,制定對策措施,建立參保協查機制,依法對建筑施工企業參保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調解決相關問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會和地方稅務等部門要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
七、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會和地方稅務等部門要采取形式多樣、靈活有效的方式開展工傷保險政策宣傳和培訓,讓建筑施工企業和廣大職工知曉依法享有的工傷保險權益及相關辦事流程,為推進建筑施工企業全員參加工傷保險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八、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會和地方稅務等部門要認真開展本地區建筑施工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調查摸底工作,抓緊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和具體實施方案,組織開展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專項擴面行動,共同做好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工傷權益保障工作。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總工會和省地方稅務局將定期組織開展建筑業職工工傷維權工作情況的聯合督查。
各地、各單位在實施中遇到的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湖北省總工會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