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吉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支付標準的通知
吉市人社發〔2015〕3號
市直機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駐市各中省直單位,各縣(市)區人社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吉林省人社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吉人社辦字[2014]53號)精神,結合吉林市在職職工社會平均工資變化情況,經局黨委研究,現就調整工傷保險待遇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3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并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傷殘職工、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及按月享受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
二、傷殘津貼調整后的待遇標準
在2013年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基礎上,一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59元;二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56元;三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53元;四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49元;五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46元;六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39元。
調整后,一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1960元;二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1867元;三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1778元;四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1693元;五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1612元;六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1465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后的待遇標準
在2013年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基礎上,因工死亡職工配偶撫恤金每月增加26元;其他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7元。
調整后,配偶每人每月不低于825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不低于619元。按此次調整標準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高于2062元。
四、生活護理費調整后待遇標準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標準為每月171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為每月137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為每月1031元。
五、其他事項
(一)機關、事業單位等組織工作人員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參照本通知的調整標準執行。
(二)全市各縣(市)統一執行本通知的調整標準。
(三)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執行本通知的調整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費用。
(四)調整后的各項工傷待遇費用繼續由原渠道支付。
本通知從2014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吉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