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關于省本級工傷人員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1]359號
省本級各參保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253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省本級工傷人員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工傷人員因工傷或舊傷復發住院治療(包括到統籌地以外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在此期間支出的伙食費按規定標準予以補償的費用。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住院期間的住院天數進行定額補助,標準為15元/天。
二、到統籌地以外就醫的交通費、食宿費標準
交通費、食宿費是指工傷人員由于當地醫療機構的治療技術、醫療設備等相關條件限制,需要到統籌地以外就醫的,經當地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省社保中心同意,到統籌地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費和在途期間的伙食費、住宿費。
(一)交通費
工傷人員到統籌地以外就醫往返可選擇火車(硬臥或硬座、動車二等座、高鐵二等座)、輪船(三等艙)、客運汽車(不含出租車)、公共汽車、軌道交通以及事先經省社保中心批準同意乘坐的其他交通工具,憑據按實報銷。
(二)食宿費
在途期間的伙食費實行定額補助,標準為省內30元/天,省外50元/天;住宿費標準為省內150元/天,省外200元/天,憑據報銷;到統籌地以外就醫的食宿費,往返途中各限支付1天。
三、工傷人員到統籌地以外就醫的城市限杭州、上海和北京。
四、省本級工傷人員住院伙食補助費及到統籌地以外就醫的交通費、食宿費標準調整辦法,由省人力社保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