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4部門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4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作者:Ft22來源:時間:2015-9-2人氣:1644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4部門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4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5〕41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建委(建設局、建管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寧波市城市管理局:
現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轉發你們,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實施。
一、全面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建筑施工企業及其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保;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在項目所在地參保,工傷保險期限從參保之日起,至項目辦理竣工合格驗收手續之日終止。交通運輸、鐵路、水利、船舶等相關行業企業及其工程項目可參照執行。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和補充工傷保險。
二、依法合理確定繳費標準。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筑施工企業,應以工資總額為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按項目參保的,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以施工總承包合同價為準)的一定比例繳納工傷保險費。按用人單位參保和按項目參保,都應當依法執行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政策。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較多的地區,可適當以較低費率起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降低企業風險。
三、明確工傷保險責任主體。職工勞動關系所在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屬于專業工程分包企業或者勞務分包企業,并且總承包企業已經一次性代繳項目工傷保險費的,工傷保險基金依據其與總承包企業以及專業工程分包企業的分包合同,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按規定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專業工程分包企業或者勞務分包企業承擔。
四、明確工傷保險保障范圍。建筑施工企業相對固定的職工,已經參加注冊地工傷保險的,其工傷認定由注冊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上述職工未按規定參加注冊地工傷保險且在項目工作的,其工傷認定由項目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其中項目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按項目參保的企業,其使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機關事業單位或者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五、明確工傷保險待遇基數。針對建筑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特點,對相關待遇中難以按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可以參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其中職業技能等級為中級工以上的,待遇基數可以適當提高。
六、切實加強工傷預防工作。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施工企業及其項目部,要認真貫徹落實《勞動法》、《建筑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強化施工安全管理,規范勞務用工行為,利用民工學校、微博、微信、網絡等載體或新媒體技術,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做好工傷預防各項工作。全國工傷預防試點城市可以按規定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工傷預防費用,專項開展建筑業工傷保險的宣傳培訓等工作。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分工負責、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切實保障一線建筑工人特別是農民工的工傷權益。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或完善本地區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政策規定和工作方案。各市人力社保部門于2015年5月底前將工作方案(附政策文件)報省人力社保廳工傷保險處。
浙人社發〔2015〕41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建委(建設局、建管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寧波市城市管理局:
現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轉發你們,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實施。
一、全面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建筑施工企業及其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保;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在項目所在地參保,工傷保險期限從參保之日起,至項目辦理竣工合格驗收手續之日終止。交通運輸、鐵路、水利、船舶等相關行業企業及其工程項目可參照執行。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和補充工傷保險。
二、依法合理確定繳費標準。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筑施工企業,應以工資總額為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按項目參保的,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以施工總承包合同價為準)的一定比例繳納工傷保險費。按用人單位參保和按項目參保,都應當依法執行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政策。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較多的地區,可適當以較低費率起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降低企業風險。
三、明確工傷保險責任主體。職工勞動關系所在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屬于專業工程分包企業或者勞務分包企業,并且總承包企業已經一次性代繳項目工傷保險費的,工傷保險基金依據其與總承包企業以及專業工程分包企業的分包合同,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按規定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專業工程分包企業或者勞務分包企業承擔。
四、明確工傷保險保障范圍。建筑施工企業相對固定的職工,已經參加注冊地工傷保險的,其工傷認定由注冊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上述職工未按規定參加注冊地工傷保險且在項目工作的,其工傷認定由項目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其中項目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按項目參保的企業,其使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機關事業單位或者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五、明確工傷保險待遇基數。針對建筑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特點,對相關待遇中難以按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可以參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其中職業技能等級為中級工以上的,待遇基數可以適當提高。
六、切實加強工傷預防工作。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施工企業及其項目部,要認真貫徹落實《勞動法》、《建筑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強化施工安全管理,規范勞務用工行為,利用民工學校、微博、微信、網絡等載體或新媒體技術,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做好工傷預防各項工作。全國工傷預防試點城市可以按規定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工傷預防費用,專項開展建筑業工傷保險的宣傳培訓等工作。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分工負責、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切實保障一線建筑工人特別是農民工的工傷權益。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或完善本地區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政策規定和工作方案。各市人力社保部門于2015年5月底前將工作方案(附政策文件)報省人力社保廳工傷保險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