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
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規范職業病工傷認定申請有關問題的通知
黔人社廳發[2012]39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工傷認定工作,保障職業病職工合法權益,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現就規范職業病工傷認定申請提出以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職工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所在市、州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二、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提出職業病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四)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
(六)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
四、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職業病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一)材料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同時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二)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材料。
(三)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
(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