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條例
關于切實做好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于切實做好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3】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以下簡稱《申報繳納管理規定》)已于9月26日頒布,于11月1日起施行。貫徹落實好《申報繳納管理規定》,是實施社會保險法的重要舉措,有利于依法征收社會保險費,擴大社會保險的覆蓋面;有利于規范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工作程序,提高經辦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有利于維護各類參保單位和廣大參保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為切實做好《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的貫徹實施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理順管理體制,積極推進統一經辦管理
(一)由社保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應積極整合經辦管理資源,逐步實現各險種統一登記、統一核定、統一征收、統一稽核、統一處罰,以方便用人單位和個人參保繳費,提高工作效率。
(二)由其他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也要積極協調相關機構,落實《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社保經辦機構要嚴格核定應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加強與征收機構的協作,科學制定征收計劃,做好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權益記錄;這些地區的社會保險欠費清理工作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的,應按照《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四章規定執行。
二、認真履行職責,做好社會保險費核定工作
(三)各地區要切實執行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關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規定,落實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社會保險費的職能;地方現行相關規定與社會保險法不符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協調修改;社保經辦機構不得將社會保險費核定職能委托其他部門行使。
(四)社保經辦機構在核定用人單位申報的社會保險費時,要規范繳費基數的核定程序,明確按月辦理繳費申報的期限,指導用人單位完整、如實填報社會保險費申報表和其他申報材料。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的初始月份,社保經辦機構應對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適用險種、費率、職工名冊、繳費基數、繳費數額、繳費起止時間、用人單位信息等申報事項進行全面審核。在繳費年度內的其余月份,以上規定事項未發生變動的,社保經辦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不再要求用人單位辦理申報手續,并按初始月份申報事項內容核定其應繳社會保險費;以上規定事項發生變動的用人單位可只申報變動情況,由社保經辦機構予以審核。
(五)社保經辦機構在核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時,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本單位納稅申報表和經職工本人簽字確認的為職工代扣代繳明細情況。要嚴格按照以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口徑計算的工資收入核定繳費基數,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津貼、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項目。
三、規范征收程序,確保社會保險費應收盡收
(六)各地要不斷完善征繳方式,大力發展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繳社會保險費等方式,簡化征收流程,方便用人單位繳費。社保經辦機構要認真落實“至少每年一次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明確公布的具體時間和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七)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社保經辦機構應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至足額補繳欠費之日止加收0.5‰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要做好對用人單位責令期滿前后的銜接工作,確保法規實施的嚴肅性、準確性。
(八)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逾期未改的用人單位,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查詢其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情況。存款賬戶余額不小于欠費數額的,社保經辦機構應提取、整理準確、完整的材料和信息,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劃撥申請,并對劃撥工作予以協助和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劃撥申請后應及時審核并發出繳納社會保險費催告書,催告繳納期限一般不超過3天,逾期仍未繳納的,應及時作出劃撥決定,實施劃撥,避免欠費用人單位轉移資金。劃撥決定和執行情況要及時向社保經辦機構反饋。各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充分發揮社保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劃撥工作中的作用,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規范工作流程。
(九)社保經辦機構經查詢,用人單位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或者劃撥后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可以與其簽訂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協議,但用人單位必須提供抵押、質押擔保;社保經辦機構不得與用人單位簽訂無擔保或其他擔保形式的延期繳費協議,也不得在未經查詢賬戶和未完成劃撥欠費之前與用人單位簽訂延期繳費協議。按照協議延期繳費期間,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部分若已按時足額繳納,不應算作繳費中斷,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十)對用人單位經責令仍未補繳且符合《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的,社保經辦機構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在未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繳納或補足、或責令限期未逾之前,社保經辦機構不應申請強制劃撥欠費。
四、加強組織領導,確保《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落到實處
(十一)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充分認識實施《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領導,組織相關單位和機構認真學習《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結合貫徹社會保險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針對性培訓,加強專業隊伍建設。
(十二)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程序復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明確責任分工,及時調整完善相關執法監察和經辦管理規則和程序。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的監督管理,對于不依法申報、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要認真調查取證,及時予以處罰和糾正。社保經辦機構要認真總結社會保險費核定和征收工作的經驗,創新工作方式,加強與人民法院、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溝通協調,保證賬戶查詢和強制執行等工作程序依法、實施高效。
(十三)無論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還是社保經辦機構,凡違反《申報繳納管理規定》,導致職工社會保險權益受到損害的,都要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主管人員的責任。
(十四)要加強《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的宣傳,社保經辦機構應在服務場所張貼有關政策要點和流程,使各類用人單位和參保職工普遍知曉,并支持、配合做好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工作。
五、統一文書制式,精細做好信息檔案管理
(十五)各地區應按照全國統一格式制作相關法律和工作文書,并納入統一的信息管理系統,保管好相關文書檔案,提高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工作的規范性。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