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2015)
青人社廳發〔2015〕112號
各市、自治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保障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和《青海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83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待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4年12月31日(含)前發生工傷,鑒定為一至六級傷殘,并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以及按月領取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并領取養老金的工傷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一至六級工傷職工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
(二)生活護理費。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按照其生活依賴程度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部分護理依賴的,每人每月調整到1303元;大部分護理依賴的,每人每月調整到1737元;完全護理依賴的,每人每月調整到2171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領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調整后實際領取金額低于每人每月860元的,調整到每人每月860元。
三、費用來源
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調整待遇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五、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調整時間
以上調整的工傷保險有關待遇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五、工作要求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涉及工傷職工、供養親屬的切身利益,各級人社、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政策,確保調整和增加的工傷待遇及時、足額發放到相關人員手中。要督促用人單位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抓好監督檢查,切實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情況,要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青 海 省財 政 廳
201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