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問答
職工未遵醫囑住院治療死了享受工傷待遇嗎?
作者:Ft22來源:時間:2015-10-20人氣:1104
【在線咨詢】
2015年9月,連某受聘我公司,但未簽訂勞動合同和辦理工傷保險。2015年10月15日下午2時30分,連某在公司碼頭上工作時突發疾病。在工友的陪同下,連某先后去市立醫院和青醫附院治療。在稍感病情有所好轉后,連某未遵醫囑住院治療。當晚21時左右,連某病情突然加重,妻子就近送他到小診所輸液。不久,連某就昏倒在床,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公安機關法醫鑒定:連某系患有嚴重的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狹窄,因出現頻發性室性期前收縮未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和干預,并發致死性心律失常而死亡。我想問一下,連某雖然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但其未遵醫囑住院治療,屬于拒絕治療,且連某再次發病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是否不應享受工傷保障待遇?
【律師解答】
未住院治療不等于是拒絕治療。《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張士謙律師認為,適用該條文的關鍵就是職工是否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是否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一般來說,只有患病職工在明知如果不治療病情將惡化而自愿放棄治療,或者醫生強烈建議繼續治療而患病職工明確表示拒絕,方才構成拒絕治療。
就本案而言,連某在經治療后,感覺自己病情有所好轉,結合其受教育程度、經濟實力以及對自身疾病危險性的主觀認知來看,其要求離院回家是符合常理的,且連某在病情加重時,亦主動去小診所輸液治療。在這種情況下,從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的勞動保障立法目的出發,就不能認定連某系自己放棄治療或拒絕治療,故認定連某的死亡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