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規則
應當視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作場所”有哪些?
一、與職工工作相關的,用人單位能夠對其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
“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既包括與職工日常工作相關的區域,亦包括其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如單位提供的工間休息場所、衛生間等。因此,工作場所的范圍應比操作區域的范圍大,包括職工與工作職責相關的預備工作、中間停頓和收尾工作所涉及的場所,從事本職工作的場所,以及為滿足吃飯、喝水或者工間休息等人體正常生理、生活需要區域等。因此,對工作場所的理解不能過于狹窄,要根據職工的工作職責、工作性質、工作需要以及工作紀律等方面綜合考慮。
人社行政部門認為,“工作場所”的理解是指用人單位能夠對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區域和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生產經營活動所涉及的相關區域,工作場所適當的延伸也應視為工作場所,如單位提供的工間休息場所、公共衛生場所(廁所)等。
二、職工為完成其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內或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
“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場所”指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內或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如職工因材料用完,主動到相鄰車間領取通常由其他職工送交的生產材料時,在相鄰車間發生事故,或者職工到單位外的收購生產資料,所經路程和目的地,應當認定為工作場所。另外還要包括其中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如職工與工作職責相關的預備工作、中間停頓和收尾工作所涉及的場所,從事本職工作的場所,以及為滿足吃飯、喝水或者工間休息等人體正常生理、生活需要區域等。
三、因工外出所涉及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的“因工外出”,是指職工不在本單位的工作范圍內,由于工作需要被領導指派到本單位以外工作,或者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單位以外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工作。這里的“外出”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指到本單位以外,但是還在本地范圍內;二是指不僅離開了本單位,并且到外地去了。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均為工作時間,而因公外出所涉及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亦為工作場所。
四、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必經區域
對工作場所的認定,既不宜過于寬泛也不宜過于狹窄。“工作場所”是指職工從事職業活動的場所,在有多個工作場所的情形下,還包括職工來往于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必經區域。實踐中將完成工作所應當經過或可能經過的區域確定為工作場所也比較合理。這里所說的“為履行工作職責應當經過或可能經過的場所”是對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因其與工作有直接關聯,應當認定為工作場所。
職工的工作區域有時并不是只固定在一個區域內。因為工作性質不同,有些職業的工作區域常常是不固定的(如新聞工作者、船員);有些職業的工作區域較廣(如郵遞員)。即使工廠的職工由于分工不同,也會影響工作場所的認定。一般來說,多數職工以車間作為工作場所,但工廠管理人員或者保安是負責廠區的管理和保衛工作,其工作場所就可以以整個廠區為限。但在作出工作場所認定時,也應注意不能無限擴大化,如員工宿舍、綠地等生活場所,有證據證明與工作確實無關,即使其在廠區內,對于一般職工而言也不宜認定為工作場所。總之,對于工作場所的認定,應根據職工的工作職責、工作性質、工作需要、領導指派等方面綜合考慮。凡與職工工作職責相關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均視為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