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
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工傷認定程序》的通知
關于印發《工傷認定程序》的通知
蘇勞社工〔2005〕8號
各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工傷認定程序,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和《工傷認定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17號),結合我市實際,特對原《工傷認定程序》(蘇勞社工〔2005〕1號)進行補充完善,現發給你們,希遵照執行。
附:1、工傷認定程序
2、工傷認定流程方框圖
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工傷認定程序
一、申請登記
(一)申請人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都有權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登記,并領取《工傷認定申請表》等有關申報須知和材料。
(二)申請時間
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工傷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
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時間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申請工傷認定上報材料
申請工傷認定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和《工傷申報證據清單》,并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2、受傷害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職工受傷害后診斷證明(初診病歷及其封面、出院小結、檢查報告單等)或者職業病診斷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4、屬于下列情況的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時間表及與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內容相關的材料;
(2)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受傷害職工的工作職責或職務證明和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單”,“出差通知書”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間工作原因證明材料;
(4)因工外出期間,屬于由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決書;
(5)屬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6)屬于從事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交單位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7)屬于因公、因戰致殘的復員轉業軍人舊傷復發的,需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舊傷復發后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
(8)屬借用或勞務輸出人員,需提交雙方單位的協議書、實際用人單位對事故調查的材料,并由勞動關系所在單位申報;
(9)直系親屬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需提交有效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10)工會組織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需提交工會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11)其他特殊情況,需提交能夠證明情況的材料。
二、受理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要認真審查,材料不齊全的,在15個工作日內發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式二份,申請人一份,留檔一份;
2、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
3、經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范圍的,則書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三、調查核實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存有疑義時,應當組織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在調查核實過程中的取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執行;
2、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工傷的,則開具《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
3、經辦人員提出初審意見報領導審批后作出行政決定;
4、對相關部門證據尚未提供或遇到不可抗力因素而60日的工傷認定時效已接近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開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一式二份,申請人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各一份,待條件具備時再啟動工傷認定程序;
5、經調查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具備受理條件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則開具《工傷認定終止決定書》,一式二份,申請人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各一份;
6、對疑難案件進行集體會商報領導審批后作出行政決定。
四、行政決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對申請人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進行調查審核的基礎上按規定程序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為工傷的行政決定。
五、送達
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2005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