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如何確定受害人配置殘疾輔助器具標準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如何確定受害人配置殘疾輔助器具標準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本市各基層人民法院民一庭、對外委托管理部門:
為統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標準,2008年6月13日,市中院司法鑒定處與民一庭牽頭,召開了市中院法醫學技術審核專家小組座談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精神,結合我市經濟發展水平,與會同志就當前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標準問題進行了討論,形成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配置殘疾輔助器具問題討論紀要》。現將該《紀要》印發給你們,供審判實踐中適用。各法院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相關新情況、新問題希及時報告市中院司法鑒定處或民一庭。
《紀要》中所涉及的問題,如國家及上級法院作出相關規定,以新規定為準。
一、殘疾輔助器具的配置原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精神,殘疾輔助器具配置總的原則是普通適用型。即以配置的殘疾輔助器具能起到功能補償作用為標準,包括有助于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有助于從事生產勞動,有助于恢復性、回歸性社交。要符合穩定性、安全性,排斥奢侈型、豪華型。
二、殘疾輔助器具的價格
殘疾輔助器具的價格,根據各假肢廠提供的資料,主要與輔助器具所用材料及補償功能的程度相關。結合目前我市經濟發展狀況,考慮當事人的承受能力,材料方面,以國產普通材料為宜;功能補償上,以相應肢體主要功能補償為主。截癱支具均系進口,暫不考慮。(詳見附表)
三、殘疾輔助器具的更換年限
殘疾輔助器具的更換年限,成年人的更換年限見附表。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為每3年更換一次,成年后,按成年人的更換年限確定。
四、殘疾輔助器具賠償期限的確定
殘疾輔助器具賠償期限按照二十年。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賠償期限為成年前的年限加成年后二十年。
五、殘疾輔助器具費計算和維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計算格式:
殘疾輔助器具費=義肢價格÷義肢使用年限×賠償年限。
殘疾輔助器具維護費:每年義肢價格的10%。
六、其他
根據受害人傷勢情況,需改變殘疾輔助器具標準的,應由市中院法醫學技術審核專家小組審定。
市中院司法鑒定處(公章)
市中院民一庭(公章)
二00八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