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
員工晚上下班睡公司宿舍,早上回家途中遇車禍死亡,法院判決算工傷
導讀:員工22時30分交接班后回廠內的宿舍休息至次日6時多回家途中被貨車撞倒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員工無責任,是否屬工傷?
【案例索引】
勞動者方
一審:(2013)佛順法行初字第88號
二審:(2014)佛中法行終字第35號
用人單位
一審:(2014)佛順法行初字第113號
二審:(2015)佛中法行終字第103號
(注:上述四個案號均指向同一事實,先是勞動者不服不予認定為工傷行了一次程序,再到用人單位不服認定為工傷行了一次程序)
【基本案情】
韋某生前是A公司(位于佛山市龍江鎮)的保安員,平時居住在公司提供的位于廠內的宿舍。A公司規定日常保安工作時間分三班制,早班7時至15時,中班15時至23時,晚班23時至次日7時。2013年6月3日韋某在公司上中班,當日約22時30分交接班后回廠內的宿舍休息,韋某在宿舍休息至次日6時多離開,6時50分左右在s121省道生力路口處被一輛貨車撞倒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韋某在此事故中無責任。
另,陳某是韋某的妻子,陳某居住在佛山市樂從鎮(已辦理居住證),龍江鎮與樂從鎮相鄰,A公司與陳某的居所相距約10公里,據陳某在《調查筆錄》中稱,事發當天(6月4日)韋某是回樂從鎮的,而平時韋某回樂從鎮均乘坐公交車(當地公交車晚上22時停運)。
2013年9月7日,社保局作出認定:不認定韋某的死亡情形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后經法院判決【(2013)佛順法行初字第88號】撤銷,2014年5月12重新作出認定:認定韋某的死亡情形為工傷。
【爭議焦點】
韋某6月3日晚上22時30分下班后,先回工廠宿舍休息,至第二天早上6時多,再從宿舍回樂從鎮其妻子住處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還屬于“下班途中”?
【A公司觀點】
A公司堅稱:其一A公司已為韋某在單位安排有住所,原審法院認定陳某在樂從的居所也可是為某的住所,這一推定證據不足;其二韋某事發當天約22時30分交接班后就回宿舍休息,至此已完成了下班的全部過程。韋某在宿舍休息至次日6時多離開回樂從其妻陳某的居所途中并非其下班途中。原審法院對下班途中作出不符合常理的解釋,隨意擴大了下班途中的時間和空間的要求。
【社保局觀點】(88號、35號)
韋某于2013年6月3日22時30分下班回到單位宿舍就已經完成了下班途中的過程,其第二天早上回樂從其妻住處是另一事件,與6月3日下班是兩回事。故韋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裁判理由】
其一,根據對陳某所作的《調查筆錄》及其《廣東省居住證》可知,韋某的妻子陳某在樂從有居所,而韋某除在單位宿舍住宿外,平時也有回其妻子陳某的住所居住,因此A公司提供給韋某的宿舍和陳某的居所均可視為韋燦敏的住所。另外,根據對陳某等人的《調查筆錄》,可以證實事發當天韋某是回配偶的居住地樂從。
其二,至于韋某發生事故的地點是否在前往其妻子住所的路線上的問題,首先,如前所述,韋某事發當日是回其配偶的居住地樂從為目的。其次,雖然韋某發生事故的地點不在單位宿舍至公交車站的最短路線上,但下班合理路線并非僅局限于回家的最短路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對“上下班途中”的解釋:“……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因此,韋某發生事故的地點可視為在“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上,A公司認為不屬“下班途中”合理路線的主張理據不足。
其三,A公司還主張韋某下班后從宿舍前往其妻子的住所地不屬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經查,從陳某的《調查筆錄》反映,韋某平時均是乘坐公交車回樂從住所,而2013年6月3日韋燦敏的下班時間晚于公交車22時的停駛時間,因此,即使韋某下班后在單位休息至次日早上才回樂從住所也應視為“下班途中”。A公司更主張雖然除了公交汽車外,還有其他交通工具可以選擇,但對于一個打工者,考慮經濟原因及現實情況,除了選擇公交汽車外并沒有其他更好的選擇。A公司對“下班途中”的理解限縮于韋某從單位提供的臨時休息宿舍至工作地點范圍,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立法宗旨,存在對上述法律條文的狹隘理解。
綜上,A公司認為韋某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不屬于下班途中的理由不成立。
【裁判結果】
(2013)佛順法行初字第88號及(2014)佛中法行終字第35號
(2014)佛順法行初字第113號(2015)佛中法行終字第103號
均認為韋某屬于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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