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關于實施全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實施全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
贛安監管一字〔2011〕64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安監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江西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189號)規定和省安監局《關于在全省非煤礦山企業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贛安監管一字〔2011〕23號)要求,在總結近幾年以來全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實施雇主責任險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向有關財產保險公司詢價,經反復測算,并征求各設區市安監局、有關省屬經濟組織和有關非煤礦礦山企業等單位意見進行完善后,提出了全省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險基準費率。現就實施全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統一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險種。在全省所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實行統一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是《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的一項重要政策,是《江西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強制性規定,也是各非煤礦礦山企業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前置條件之一,各級安監部門、各有關單位和各非煤礦礦山企業都必須嚴格執行,不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替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有關非礦礦山企業已繳納風險抵押金的,可以按本通知精神轉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今后可不再繳納風險抵押金。
二、實施統一的基準費率、保額和傷殘賠償。全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準費率,見附表。被保險人工亡每人賠償額為人民幣40萬元;被保險人傷殘賠償限額為人民幣5萬元。
三、實施統一的浮動費率。一是實行與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標準化等級掛鉤的費率浮動制,一級企業費率下浮10%;二級企業費率下浮7.5%;三級企業費率下浮5%;四級企業費率下浮2.5%;五級企業費率不動;無等級企業費率上浮2.5%。二是實行與非煤礦礦山企業死亡事故掛鉤的費率浮動制,以有無保險理賠記錄及安全風險程度為依據進行確定,企業上年未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并按安全風險程度費率下浮2.5-5%;企業連續兩年未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并按安全風險程度費率下浮5%-10%;企業連續三年未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并按安全風險程度費率下浮10%-15%;企業上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且保險公司已支付賠款的,并按安全風險程度費率上浮5%-10%;企業上年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或連續兩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且保險公司已支付賠款,并按安全風險程度費率上浮10%-20%。無賠款優待調整系數以下浮15%、上浮20%為限。三是企業參保人數少于5人的,上浮5%。
四、實施統一的繳納單位。各有關省屬經濟組織、中央在贛有關單位以及其他負有管理職責的單位所屬非煤礦礦山企業,一律由所屬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其中:省屬以上和中央在贛的非煤礦礦山企業一律到南昌市人保財險公司辦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省屬以下(不含省屬)非煤礦礦山企業一律到當地的人保財險公司辦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五、實施工亡事故確認制。在保險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生產事故造成工亡的,經投保人所在地設區市安監局書面確認,保險公司按照有關設區市安監局書面確認的工傷和投保協議,予以賠償。
六、實施工傷理賠報告制。有關保險公司每月會同縣級安監局、每季會同設區市安監局向上一級安監部門報送一次非煤礦礦山企業傷亡理賠統計信息。信息統計內容由省安全生產協會商主承保保險公司后下發樣表。
七、統一實施保費調整日期。各級安監部門、各有關單位和各非煤礦礦山企業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都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執行。非煤礦礦山企業已投保雇主責任險的,一律轉為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保額不足人民幣40萬元的,一律調整為40萬元。
八、其他要求
1、有關保險公司要充分發揮風險管理功能,認真履行風險管理的承諾,協助非煤礦礦山企業開展事故隱患風險評估和防范工作。認真準備,切實做好服務工作,對于轉換險種、增加保額保費的,要公開計算補交保費的算法,切實做好有關轉換工作。
2、省安全生產協會要認真組織,加強協調,以突出預防生產事故隱患為主,推進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產防災減損工作,主動支持基層安監部門開展監管工作,認真做好相關信息收集與統計,督促有關保險公司做好辦保后的服務工作,不斷總結完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
3、各級安監部門要正確引導,大力宣傳推行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意義,大力推進和擴大企業參保面,大力協助非煤礦礦山企業做好參保工作,大力協調有關保險機關做好非煤礦礦山企業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4、省安監局將會同江西保監局適時對全省非煤礦礦山企業辦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情況進行抽查。
請各設區市、縣(市、區)安監局及時將本通知轉發給轄區內各非煤礦礦山企業。
附件: 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收費標準表.doc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