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
江蘇:關于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江蘇省勞動保障廳關于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保障職工工傷保險權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事故風險,依法推進工傷保險擴面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及《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結合江蘇實際,對督促發生傷殘(亡)的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對用人單位應當參保而未參保或未全員參保的,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二、各地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注重解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問題。勞動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要求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必須提供便捷服務予以辦理,不要以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為由而限制其參加工傷保險。
三、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提供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單位是否為該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證明材料。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不能提供證明材料的,工傷認定部門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或通過經辦機構查實該職工參保情況。
四、勞動保障工傷認定部門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時,發現用人單位未為該職工參保的,應填寫《提請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函》,送具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
五、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收到《提請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函》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回執。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依法立案查處,并在結案后15個工作日內填寫《督促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反饋函》,將查處結果反饋給工傷認定部門。工傷認定部門要與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保持聯系,及時掌握用人單位整改情況。
六、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事項,并列入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對拒不參加工傷保險、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向社會公布。
七、各地要制定科學合理的工傷保險參保費用補繳辦法,方便未參保的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未參保期間工傷職工按規定應該享受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參保并足額補繳工傷保險費后,職工繼續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八、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關系到工傷職工的切身利益。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從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協調內部力量,加強工傷認定和經辦服務,強化監督檢查和依法行政,切實維護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