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費基數
無錫市關于開展市區2015年度社保繳費基數核定的通知
錫社保發〔2016〕2號
市區各用人單位:
根據《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現將我市2015年度社會保險登記證驗證及申報工資自查核定(以下簡稱“年度繳費基數核定”)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范圍和對象
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申報滿12個月的各類單位(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除外)。其中,9(含)人以下的企業單位可至轄管街道(鎮)人社所進行年度繳費基數核定。
二、年度繳費基數核定安排
(一)領表、自查
納入2015年度繳費基數核定的單位,在完成2016年2月份社會保險費申報后,即在單位申報的社保辦事處領取“年度繳費基數核定自查核對表”。
單位自查時間為2016年2月1日至3月31日,被核定單位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自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并按要求如實填寫年度繳費基數核定相關表格。
(二)核定時間和地點
1、時間:2016年3月1日開始至6月30日結束。
2、地點:各轄管辦事處。
(三)核定方式
年度繳費基數核定分送核和網核兩種方式:送核即被核單位提供書面材料,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接受年度繳費基數核定;網核即通過網上辦事大廳上傳年度繳費基數核定所需信息,無需提供書面材料。網核單位應保證提交網上的年度繳費基數核定信息真實有效,并作出所提供材料真實的書面承諾。下半年度我中心將對網核單位按一定比例進行抽查。
2016年5月(含)底前已進行社保網上申報的單位實行網核,其它單位實行送核。
各類事務所、特殊行業實行專項繳費基數核定的時間從2016年7月份開始,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三、年度繳費基數核定內容
(一)社會保險單位基本信息是否準確、完整;
(二)是否按規定足額申報社會保險費;
(三)是否為全部職工參加社會保險;
(四)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無欠費。
四、單位需攜帶的資料
(一)核定單位登記信息所需資料
1、“年度繳費基數核定自查核對表”一式二份;
2、營業執照副本(企業)或事業法人登記證副本(事業);
3、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
4、社會保險登記證正本(深藍色封面);
5、銀行開戶許可證(收款行);
6、稅務登記證副本。
(注:三證合一的單位攜帶編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副本(企業))
(二)檢查單位申報工資所需資料
1、《年度繳費基數核定自查核對表》(必帶);
2、《申報工資自查情況匯總表》(必帶);
3、2015年度財務年報或2015年度審計報告的原件及復印件(必帶);
4、2015年財務應付工資賬冊明細表(有借方工資發生明細)原件及復印件(必帶);
5、2015年1-12月個人所得稅申報明細表(必帶);
6、2015年1-12月員工工資發放明細表;
7、其他與核實單位應申報工資有關的證明材料、帳冊、憑證和傳票。
五、年度繳費基數核定補繳
(一)漏報少報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應在2016年7月底前辦畢補申報繳費手續。
(二)漏報人數的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及時為未參保人員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同時中心將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單位在三個月內整改到位,限期整改通知書同時告知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單位逾期未整改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六、對逾期不參加年度繳費基數核定的單位,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從2016年7月起,納入2015年度繳費基數核定的單位在辦理錄用、退工、退休、社保申報等業務時,應主動出示社保年度繳費基數核定合格的“社會保險登記證”(正本)。
市社保中心聯系電話:82762206,82411334。
社保中心各辦事處地址、聯系電話
辦事處名稱
地址
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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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瑞路2號(市人力資源市場三樓大廳)
8241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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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揚南路280號
(南長區行政服務中心)
85727563
北塘辦事處
鳳賓路58號(北塘區人力資源市場)
83158177
濱湖辦事處
梁青路718號(濱湖區人力資源市場二樓)
857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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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山梅梁路23號中國銀行一樓
85990262
新區辦事處
震澤路28號(新區科技交流中心)
85253006
錫山辦事處
東亭鎮二泉中路139號(錫山勞動局二樓)
88704003
惠山辦事處
惠山大道108號
(國慧電子商務大廈東南角裙樓四樓)
83592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