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
拒收法院以特快專遞郵寄的法律文書應視為送達
【案情】
2013年1月,魏某經人介紹找到黃某購買煤炭,2013年8月12日,雙方經結算黃某尚欠魏某煤炭款57000元,并承諾10月30日前付清。欠款到期后魏某多次催討,但黃某以種種理由推諉,為此魏某訴至法院。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黃某用郵政特快專遞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等訴訟文書,特快專遞郵件中注明了黃某的準確地址及電話號碼。之后,法院寄送給黃某的特快專遞被退回,郵政人員在改退批條上的退回原因記載“2014年1月20日送達,本人拒收”。
【分歧】
對本案被告黃某拒收法院以特快專遞郵寄的法律文書能否視為送達,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黃某拒收法院以特快專遞郵寄的法律文書,說明法院尚未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程序上存有瑕疵,不能視為送達。
第二種意見認為,郵政人員用“法院專遞”的形式將郵件交給受送達人黃某,當時黃某已通過郵件詳情單上記載的訴訟文書的名稱和數量知道自己涉及訴訟,但拒絕簽收說明其有意逃避法律、不愿意承擔責任,應由其本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因此,對郵寄送達而被黃某拒收的訴訟文書,應視為送達。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具體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因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據此,本案受送達人黃某拒收法院寄交的郵政特快專遞應解為視為送達,郵政人員記明的拒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郵政人員用“法院專遞”的形式將郵件交給受送達人黃某,當時黃某已通過郵件詳情單上記載的訴訟文書的名稱和數量知道自己涉及訴訟,但拒絕簽收說明其有意逃避法律、不愿意承擔責任,應由其本人承擔相應不利的法律后果。
3、郵寄送達是當前法院實務送達中較為普遍的一種送達方式,被廣泛地運用于對當事人傳喚、通知應訴、裁判文書送達等各項訴訟環節,如果對已明確拒絕簽收的法院快遞不能視為送達,勢必增加當事人的訴累,極大地阻礙了司法效率的提高。
(作者單位: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