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對《關于要求解答植物人工傷補償問題的請示》有關問題的復函
瓊人社函〔2013〕586號
邁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要求解答植物人工傷補償問題的請示》(澄人社〔2013〕88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于植物人是否可以由法定代理人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定代理人是否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應由司法機關解答。
二、關于工傷保險基金能否一次性支付一至四級工傷人員長期工傷保險待遇的問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待遇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支付,不得采取將長期待遇改為一次性支付的辦法。因此,工傷保險基金不能一次性支付一至四級工傷人員長期待遇。
三、關于用人單位能否一次性支付一至四級工傷人員長期工傷保險待遇的問題
一至四級傷殘人員本人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海南經濟特區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條規定執行。雙方對一次性支付數額存在爭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關于農民工的長期工傷保險待遇的問題
2004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規定,對跨省流動的農民工一至四級傷殘長期待遇,可試行一次性支付和長期支付兩種方式。隨著社會保險經辦服務網絡的健全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異地領取待遇的條件逐步具備,工傷農民工回鄉后按月領取待遇不便的情況已不復存在。根據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基金應按月發放一至四級工傷人員的長期待遇,不得改為一次性支付。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3年6月21日
(此件依申請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