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業工傷保險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參保繳費
1.建筑施工企業相對固定的職工,按用人單位參保辦法參加工傷保險;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辦法參保的職工,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
2.本省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總承包單位注冊地或建設項目所在地參保;省外建筑施工企業在建設項目所在地參保。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以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4.按用人單位參保辦法參保的,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執行統籌地區行業基準費率和費率浮動辦法。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以工程總造價的0.85‰為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工程總造價以施工總承包合同為依據。在建項目參保按實際剩余工期折算繳費。
6.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由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協商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參保企業工傷事故發生率、工傷保險基金支繳率等情況,每年結合實際情況調整參保項目繳費費率。
7.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費用由建設單位在工程概算中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
8.建設項目參保繳費由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前一次性繳納,覆蓋建設項目所有參加施工單位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的農民工。
9.建設項目參保的時間從工程施工合同開工之日起至工程施工合同竣工之日止。工程延期的,應當在延期前30日內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10.建設單位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11.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督促工程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建立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臺賬,并到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對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將人員增減變更情況及時報送經辦機構。
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12.工程項目施工期間受到事故傷害的,用人單位或者職工個人(代理人)應當在3日內向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建筑施工企業的傷害事故報告后,應當在5日內到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取證。
13.施工人員受到事故傷害的,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確認勞動關系。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據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系。
1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工傷認定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及時受理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15.工傷認定程序中,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而不提供的,承擔不利后果。
16.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應當及時為建筑施工企業工傷職工作出鑒定結論。建立個性化服務機制,對移動困難的工傷職工可以采用上門鑒定等辦法提供方便、快捷服務。
三、待遇支付
17.按照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有關待遇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
18.對認定為工傷的建筑施工企業職工,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應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支付。
19.在參保項目施工期間受到事故傷害,項目竣工后作出認定工傷決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繼續支付醫療救治期間和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應當支付的待遇。
20.被鑒定為5級-10級的工傷職工,建設項目結束視為解除勞動關系,依據有關規定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辦理相關手續后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21.被鑒定為1級-4級工傷職工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經本人提出,可以參照《吉林省個體工商戶雇工工傷保險辦法》(省政府令第197號)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履行公正程序后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22.建設項目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依法由職工所在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23.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具備主體資格的分包單位,將工程(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該組織或者個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的,發包單位與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4.用人單位和承擔連帶責任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由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25.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用人單位和承擔連帶責任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償還;不償還的,依法追償。
四、部門(單位)責任
26.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建設項目施工期間負責對專業承包、勞務分包等單位用工管理監督檢查。按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規定的式樣,制作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公示牌,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并組織有關工傷預防及工傷保險政策講解培訓,保障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知情權,增強依法維權意識。
27.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現場有關人員和企業負責人應當及時、如實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及其他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并做好工傷保險相關工作。事故報告后出現的新情況的,要及時補報。對謊報、瞞報事故和遲報、漏報的有關單位和人員,嚴格依法查處。
28.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工會組織,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加大對違法施工、非法轉包、違法用工、不參加工傷保險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建筑施工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權益;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溝通項目開工、項目用工、參加工傷保險、安全生產監管等信息,實現建筑施工企業職工參保等信息互聯互通;建立宣傳培訓體系,不斷提升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工傷維權意識和崗位技能水平,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加大工傷保險政策宣傳力度,讓廣大職工知曉其依法享有的工傷保險權益及相關辦事流程。
29.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健全經辦規程、更新信息系統,開通綠色通道,及時為建筑施工企業辦理參保登記、用工備案(變更)、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待遇支付等手續。
30.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加強組織建設,通過項目工會、托管工會、聯合工會等多種形式,將建筑施工企業一線職工納入工會組織,為其提供維權依托。著力提升基層工會組織在職工工傷維權方面的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具備條件的企業工會要設立工傷保障專員,學習掌握工傷保險法規政策,介入工傷事故處理全過程,了解工傷職工需求,跟蹤工傷待遇支付進程,監督工傷職工各項權益落實情況。
31.針對建筑施工企業開展的工傷預防宣傳和培訓所需經費,從統籌地區提取的工傷預防費支付。
32.交通、鐵路、水利等建筑施工企業工傷保險參照本意見執行,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工會組織會同交通、鐵路、水利部門另行制定。
各地要把進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的重要任務和重點工作,對各類建筑施工企業和建設項目進行排查,摸清從業人員數量、構成和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人員權益保障等情況,落實各項政策措施,實現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全覆蓋,切實保障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