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業務管理規程及實施細則
關于印發《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業務管理規程及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煤機廠、化工廠:
現將《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業務管理規程及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若該《規程及實施細則》在試行過程中發現問題,請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向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反饋。
附: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業務管理規程及實施細則(試行)
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業務管理規程及實施細則
(試 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業務管理,規范和統一保險業務操作程序,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辦發[2003]375號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業務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勞社廳發[2004]6號)、《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省政府[2003]151令)和《關于省屬煤炭企業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和〔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通知》(吉煤辦聯字[2006]37號)文件精神,結合省屬煤炭企業實際,制定本規程及實施細則。
第二條 省煤炭局社會保險中心、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企業經辦機構)及其所屬的礦、廠(處)工傷保險承辦機構(以下簡稱企業所屬單位承辦機構)、企業勞資部門設置的工傷職工管理機構,辦理工傷保險業務適用本規程及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規程及實施細則將工傷保險業務劃分為工傷保險登記、工傷保險費征繳、工傷醫療康復與輔助器具配置管理、待遇審核與支付、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工傷保險統計、工傷保險待遇(系指實施細則)等內容。
第四條 各級工傷保險業務部門要明確崗位職責,建立考核制度,確保各項業務辦理的暢通、快捷、高效、優質。
第二章 工傷保險登記
工傷保險登記包括企業、個人參保登記及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等內容。
第一節 參保登記
第五條 參加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的單位,申報參加工傷保險時,企業經辦機構需填報《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登記表》(表2-1)及《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及所屬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表2-2)。企業所屬單位承辦機構填寫《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基本情況表》(表2-3),報企業經辦機構審核匯總后,到省煤炭局社保中心辦理參保登記,企業同時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3.社會保險登記證書;
4.上年度企業及其所屬二級獨立核算、獨立法人單位勞動工資統計年報。
第六條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審核企業填報的表格和有關證件、資料,并在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審核通過的,建立參保單位數據庫,詳細錄入企業和參加工傷保險人員信息,并將相關資料歸檔。
審核未通過的,向申報企業說明原因,并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材料。企業按要求補正材料后,按上述程序辦理參保登記。
第七條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對企業工傷保險相關信息實行微機管理,計算機對各企業以微機編碼進行識別。微機編碼由8位數字組成,其排列順序從左至右依次為:兩位數字為吉林省屬煤炭企業碼,一位數字為工傷保險碼,一位數字為企業碼,四位數字為企業所屬二級單位碼。其表示形式為:
××××××××。
第二節 變更登記
第八條 參保企業發生下列事項變更時,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應為其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手續。
1.單位名稱;
2.單位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4.單位類型;
5.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6.主管部門或隸屬關系;
7.開戶銀行及賬號;
8.經營項目發生變化。
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時,企業需填寫《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變更登記表》(表2-4),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工商變更登記表、有關部門或單位批準的變更證件;
2.企業工傷保險登記表;
3.與變更事項有關的其它證件和資料。
第九條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審核企業填寫的《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變更登記表》,核對有關證件和資料。審核通過的,予以更改數據庫的相關信息,并將有關資料歸檔。同時收回原參保登記表,重新填制《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登記表》。審核未通過的,向企業說明原因,待按規定要求補正材料后,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第三節 注銷登記
參保單位發生以下情形時,省煤炭局社保中心為其辦理工傷保險注銷登記手續。
1.營業執照注銷或吊銷;
2.被批準解散、撤消、終止;
3.隸屬關系改變;
4.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并分別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注銷通知或法院裁定單位破產等法律文書;
2.主管部門批準的企業劃轉、解散、撤消、終止的有關文件;
3.工傷保險登記表;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核驗上述證件和資料,符合注銷登記條件的,注銷其工傷保險登記。
第四節 企業職(員)工參加工傷保險登記
第十條 參加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的職工,需填寫《吉林省屬煤炭企業職工工傷保險登記表》(表2-5),個人編號采用養老保險編碼。企業所屬單位承辦機構負責按規定對參保人進行及時填報《吉林省屬煤炭企業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基本情況表》,確保人員不出現遺漏。企業經辦機構進行編碼上報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審核后,由企業經辦機構建立個人工傷保險檔案。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建立個人參加工傷保險信息庫,進行微機化管理。未進行工傷保險登記的職工,發生工傷的一切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
職工發生以下情形,企業承辦機構及時填報《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人員增減明細表》(表2-6),按時上報參保人員增減變動情況。
企業新錄用的職(員)工,因死亡、自動離職、解除勞動關系、退休、調出等減員。
第三章 工傷保險費征繳
工傷保險費征繳包括申報受理,繳費核定,費用征收,補繳欠費等內容。
第十一條 申報受理。企業經辦機構填報《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費申報核定表》(表3-1)和《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及所屬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同時攜帶上年度企業及所屬單位勞動工資統計年報,到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核定應繳工傷保險費數額。
第十二條 繳費核定。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根據省屬煤炭企業實際發生工傷費用支出情況、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與義務相對應、無責任補償、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新老制度和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來確定參保單位年度繳費費率。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按年度核定。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根據申報企業提供的資料及從有關部門獲取的相關信息,審核參保單位填報的《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費申報核定表》和《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及所屬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審核通過后,以企業上年度工資總額為基礎核定當年繳費基數。
第十四條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根據核定企業當年繳費基數、繳費費率計算年度和月應繳工傷保險費數額,并將核定的《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繳費申報核定表》反饋申報企業,以此為依據按月征收工傷保險費。
第十五條 費用征繳。企業經辦機構按照核定的月平均應繳工傷保險費數額向企業及所屬單位按月征繳工傷保險費,并將征繳的工傷保險費存入企業經辦機構工傷保險基金結算專戶。每月15號前填報《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月報表》(表3-2),同時將所征繳的工傷保險費以支票、電匯、銀行匯票方式,上繳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工傷保險基金收入專戶。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對企業經辦機構上報的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月報表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反饋企業經辦機構。
第十六條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根據實收金額對企業經辦機構開具收據,填寫《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費實繳清單》(表3-3),每月與銀行對賬結算。
第十七條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根據工傷保險費實繳清單,向申報后未足額或未及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企業發出《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費催繳通知書》(表3-4);逾期不執行的,按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每月根據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月報表和工傷保險費實繳清單,登記工傷保險基金收人臺賬。
第十九條 補繳欠費。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收人臺賬,建立企業欠費數據信息,填制《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費補繳通知書》(表3-5),通知參保企業補繳欠費。
第二十條 對因資金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費的企業,省煤炭局社保中心與其簽訂工傷保險費補繳協議。如欠費企業發生被兼并,分立、破產等情況時,按下列方法簽訂補繳協議。
1.欠費單位被兼并的,與兼并方簽訂補繳協議;
2.欠費單位分立的,與各分立方簽訂補繳協議;
3.欠費單位進人破產程序的,與清算組簽訂清償協議。
4.企業所屬單位被個人承包或租賃的,與主管部門簽訂補繳協議。
企業所屬單位破產、關閉、解散和被注銷的,應在資產清算時,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將應預留的工傷保險支付費用一次性上劃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工傷保險基金收入專戶。省煤炭局社保中心依據補繳欠費到賬信息登記基金收入臺賬,調整企業欠費信息。
第四章 工傷醫療、康復與輔助器具配置管理
工傷醫療、康復與輔助器具配置管理包括協議管理和工傷醫療、康復與輔助器具配置程序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協議管理。省煤炭局社保中心與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確定的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安裝配置機構分別簽訂“工傷醫療服務協議”、“工傷康復服務協議”及“安裝配置輔助器具服務協議”。工傷醫療、康復與配置輔助器具服務協議包括服務人群、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結算辦法、費用審核與控制、違約責任、爭議處理、協議有效期限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工傷醫療、康復與配置輔助器具服務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如遇情況變化,需要變更或補充的,由省煤炭局社保中心與協議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第二十三條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將已簽訂服務協議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及時向企業公布。
第二十四條 工傷醫療、康復與輔助器具配置程序。參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職工所在單位應積極救治,并在3日內用書面或電話形式向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報告。
第二十五條 工傷職工就醫一般應到協議醫療機構就診。因急診搶救或在外地工作期間可就近診療。待生命體征穩定后及時轉往協議醫療機構(企業所在地)。工傷職工在外埠長期居住的,應選擇鄉級(含)以上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作為本人醫治受傷部位或職業病的醫療機構,并向企業經辦機構報告,由企業經辦機構報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備案。工傷職工在門診就醫實行雙聯處方,住院診療實行醫療服務項目費用明細制度。
第二十六條 工傷職工因傷情需要轉院治療的,由就診協議醫療機構提出建議,填寫《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職工轉診轉院申請表》(表4-1),經企業經辦機構核準后辦理轉診轉院手續,并報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備案。對于危及生命安全需搶救的工傷職工,協議醫療機構可先辦理轉診轉院,后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工傷職工因舊傷復發需要治療的,由工傷職工填寫《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表4-2),就診的協議醫療機構提出診斷意見,經企業經辦機構核準后到協議醫療(康復)機構就醫。對舊傷復發有爭議的,由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及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第二十八條 工傷職工因傷情需要進行身體肌能、心理、職業康復的,由就診的協議醫療機構填寫《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表4-3),經企業經辦機構核準后,到協議醫療(康復)機構進行康復,并報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備案。
第二十九條 日常生活和就業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按省煤炭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安裝輔助器具意見,由工傷職工填寫《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職工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申請表》(表4-4),報所在單位勞資部門。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勞資部門初審合格后,報企業勞資部門審核通過,送達企業經辦機構。
第三十條 企業經辦機構依據省煤炭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意見,按照國家及省規定,核定安裝配置輔助器具費用,填寫《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職工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核定表》(表4-5),報送省煤炭局社保中心。經核準后,及時反饋企業經辦機構,并抄送企業勞資部門。由企業勞資部門通知工傷職工,工傷職工持《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職工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核定表》,到協議輔助器具安裝配置機構配置。
第五章 待遇審核與支付
待遇審核與支付包括享受待遇資格審核與驗證、醫療(康復)待遇審核、傷殘審核、工亡待遇審核、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審核和待遇支付等內容。
第一節 待遇資格的審核與驗證
第三十一條 企業經辦機構對下列人員進行享受待遇資格審核,審核通過后報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審定。
1.經認定的工傷(亡)職工;
2.視同工傷(亡)職工;
3.符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第三十二條 進行享受待遇資格審核時,申請人分別向所在單位承辦機構提供以下證件資料,經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承辦機構初審合格,報企業經辦機構審核。
1.居民身份證或戶口;
2.工傷認定決定;
3.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身份及供養關系公證材料或其它證明材料等;
4.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登記表;
5.死亡及火化證明;
6.其它相關證件或資料。
第三十三條 企業經辦機構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
1.工傷認定結論;
2.該職工在發生工傷時,單位及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及繳費情況。
3.企業是否在事故發生或職業病診斷(鑒定)后的規定時間內申請了工傷認定;
4.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四條 工傷待遇經企業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后,報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審定,同時進行待遇核定。審核未通過的向申請人說明原因,并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材料。
第三十五條 享受工傷待遇資格的驗證。企業經辦機構對工傷職工享受工傷待遇和供養親屬待遇資格每年驗證一次。驗證時綜合考慮職工的參保信息、供養親屬生存狀況和待遇支付等信息,并將驗證結果上報省煤炭局社保中心。
第二節 醫療(康復)待遇審核
第三十六條 門(急)診費用
職工發生工傷或職業病的門(急)診、急診留觀和在外埠就近醫療機構救治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墊付。完成工傷認定后,由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報銷審批表》(表5-1),連同工傷職工醫療處方、醫療費用收據、費用清單一并報送企業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住院服務標準(以下簡稱三個目錄)的費用,列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七條 住院費用
1.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應在協議醫療機構(單位所在地)就醫。工傷職工住院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企業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三個目錄”的規定,認真核實、審查工傷職工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并將《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醫療費用結算明細表》(表5-2)和《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報銷審批表》以及工傷職工醫療費用明細清單一并報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審核后,由企業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與協議醫療機構辦理結算手續。
2.傷情較為嚴重或住院期間傷情惡化需要轉院的工傷職工,由協議醫療機構提出建議,企業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準,辦理轉院治療,并報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備案。對于危及生命安全急需搶救的工傷職工,協議醫療機構可先辦理轉院,隨后補辦有關手續。
3.職工轉院在非協議醫療機構治療,其醫療費用先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墊付。醫療終結后,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持工傷職工醫療處方、醫療費用收據、費用清單票據,到企業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報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時間超過三個月的,可按季度審核報銷。對符合工傷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不符合工傷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
第三十八條 協議醫療機構、企業所屬單位墊付的工傷醫療費申請結算報銷醫療費時,應填寫《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醫療費用報銷審批表》(表5-1),并附工傷職工醫療處方、醫療費用收據、費用清單等。經企業承辦機構初審合格后,上報企業經辦機構;非企業所屬單位的直接報送企業經辦機構。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1.醫療診斷證明書;
2.經同意的《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職工轉診轉院申請表》;
3.使用大型設備檢查治療,需副主任醫師以上的審批手續。
4.與工傷醫療費相關的其它資料。
第三十九條 企業經辦機構對工傷職工發生的醫療費用進行審核。審核內容為各項檢查治療是否與工傷部位、職業病病情相符合,是否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規定,以及其它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四十條 審核通過后,計算申請人的醫療(康復)待遇數額,在《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醫療費用報銷審批表》和《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醫療費拒付明細表》(表5-3)上填寫審核意見和核準金額,同時按申報結算單位填寫《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醫療費用結算明細表》(表5-2),連同第39條所列材料一并報送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審定。
第四十一條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審定后,在《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醫療費用報銷審批表》及《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醫療費用結算明細表》中填寫審核意見和核定金額,并及時記錄有關信息。將核定結果反饋企業經辦機構,由企業經辦機構通知申報結算單位,相關資料由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歸檔管理。
第四十二條 協議醫療(康復)機構、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對醫療費審定結果有異議,提出重核時,企業經辦機構予以重核,需要調整的,應及時上報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并保留重核及修改記錄。
第三節 輔助器具費用審核
第四十三條 輔助器具安裝配置協議機構申請結算工傷職工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時,需填寫《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職工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報銷審批表》(表5-4),報企業經辦機構,并提供經同意的《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職工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核定表》,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清單。
第四十四條 企業經辦機構受理輔助器具安裝配置協議機構報送的費用結算申請,并對下列內容及資料進行審核;
1.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2.安裝配置項目是否與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意見相符;
3.安裝配置的輔助器具是否符合國家及省有關規定;
4.費用是否控制在核定的金額之內;
5.其它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四十五條 審核通過后,按規定標準計算輔助器具安裝、配置(更換)金額,在《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職工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報銷審批表》上填寫審核意見和核定金額,連同費用清單一并報送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審定。
第四十六條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按規定對工傷職工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進行審核,并在《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職工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報銷審批表》中填寫審核意見和核準金額,及時記錄有關信息。然后將核定結果反饋企業經辦機構。由企業經辦機構通知輔助器具安裝配置協議機構。
第四十七條 輔助器具安裝配置協議機構對配置(更換)輔助器具費用核定金額有異議,提出重核時,企業經辦機構予以重核,所需程序同第44條。
第四節 傷殘待遇審核
傷殘待遇審核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工傷職工提出傷殘待遇申請,需到所在單位承辦機構填寫《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核定表》(表5-5),并提供以下資料:
1.職工工傷保險登記表;
2.《工傷證》;
3.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承辦機構對以上資料進行初審后,報送企業經辦機構審核。
第四十九條 企業經辦機構受理工傷職工傷殘待遇申請,并對相關資料和證件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按照規定計算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在《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核定表》中填寫審核意見和核定金額,然后報送省煤炭局社保中心。
第五十條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按規定對企業經辦機構報送的《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核定表》及其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填寫審核意見及核定金額,及時記錄有關信息,并將核定結果反饋企業經辦機構,由企業經辦機構通知企業所屬單位承辦機構,由企業所屬單位承辦機構告知工傷職工。
第五十一條 工傷職工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核定金額有異議,提出重核時,企業經辦機構予以重核,所需程序同第49條。
第五十二條 職工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提出工亡待遇申請,需到職工所在單位承辦機構填寫《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1.工傷保險登記表;
2.《工傷證》;
3.供養親屬身份、供養關系及其他證明材料。
工亡職工所在單位承辦機構對以上資料初審后,報送企業經辦機構復核。
第五十三條 企業經辦機構受理工亡職工待遇申請,對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并按規定計算工亡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計算每一享受供養親屬的撫恤金數額,在《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核定表》中填寫審核意見和核定金額,報送省煤炭局社保中心。
第五十四條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按規定對企業經辦機構報送的《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核定表》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填寫審核意見和核定金額。及時記錄有關信息,并將核定結果反饋企業經辦機構,由企業經辦機構通知企業所屬單位承辦機構,企業所屬單位承辦機構告知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第五十五條 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對工亡待遇核定金額有異議,提出重核時,企業經辦機構予以重核,所需程序同第52條。
第五十六條 企業承擔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由企業經辦機構審核。
第五節 待遇調整審核
第五十七條 根據上級主管部門規定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員的相關待遇進行統一調整時,由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制定實施辦法,下發企業經辦機構,由企業經辦機構轉發企業所屬單位承辦機構。
第五十八條 企業所屬單位承辦機構按實施辦法規定,填寫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員相關待遇調整審批表,報送企業經辦機構。企業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后,上報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審批,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審批后反饋企業經辦機構。并及時建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員相關待遇調整臺賬,記錄相關信息。
第五十九條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被收監執行的、死亡的、供養親屬喪失或暫時喪失供養條件的,企業所屬單位承辦機構和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及時向企業經辦機構報告,并提供相應證明。企業經辦機構核實后,報省煤炭局社保中心,辦理停止工傷保險待遇手續。
第六十條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發生變化或服刑完畢的,應提交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或服刑完畢證明。重新填寫《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核定表》,按規定程序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第六十一條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員對待遇調整金額有異議,提出重核時,企業經辦機構予以重核,所需程序同58條。
第六節 待遇支付
第六十二條 每月五日前,企業所屬單位承辦機構依據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核定的依據,將上月本單位墊付的工傷醫療(康復)等費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員應享受的相關待遇,填寫《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表》(表5-6),報送企業經辦機構。
第六十三條 企業經辦機構根據臺賬記錄信息對企業所屬單位承辦機構上報的《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表》進行審核,同時依據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核定的協議醫療(康復)機構、協議輔助器具安裝配置機構工傷醫療(康復)費用、輔助器具配置(更換)費用,對本企業上月實際發生工傷保險費進行分項匯總,填寫《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表》,于每月十日前報送省煤炭局社保中心。
第六十四條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依據臺賬記錄信息,對企業經辦機構報送的《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表》進行審核。并根據審定結果將工傷保險費用撥付企業經辦機構工傷保險基金結算專戶。
第六十五條 企業經辦機構依據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核定的項目、金額,將企業所屬單位墊付的(康復)費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員的相關待遇,下撥企業所屬單位。由企業所屬單位承辦機構依據核定的項目、金額,及時辦理對本單位及所屬協議醫療機構相關費用的給付工作。
第六十六條 企業所屬單位承辦機構在發放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時,負責填制《吉林省屬煤炭企業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發放表》(表5-7),上報企業經辦機構、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備查。
經常性發放的工傷待遇,企業所屬單位承辦機構按月填報《吉林省屬煤炭企業 至 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發放表》(表5-8)和《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發放表》(表5-9),將工傷保險待遇發放至工傷職工本人或供養直系親屬,并報企業經辦機構、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備查。
第六章 工傷保險統計、臺賬管理
第六十七條 企業經辦機構根據本企業當期職工傷(亡)情況、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統計臺帳記錄等信息,編制《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職工統計表》(表8-1)、《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表》(表8-2)和《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參加工傷保險人員增減明細表》(表2-6)月、季、年度報表,于每月十五日前報送省煤炭局社保中心。
第六十八條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根據統計臺帳記錄信息,對企業經辦機構報送的工傷保險統計報表進行審核、匯總,并按要求報送省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
第六十九條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企業經辦機構依據職工傷(亡)、供養親屬變化情況及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按月登記《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殘工亡職工登記臺賬》(表6-1)、《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登記臺賬》(表6-2)、《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核定匯總表》(表6-3)及《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基金收人臺賬》(表6-4),作為工傷保險管理的基礎資料。
第七十條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經常與企業經辦機構登記的工傷保險管理臺賬記錄信息進行核對,發現問題查明原因,及時更正。
第七章 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
財務管理包括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支出和預、決算管理,會計核算包括工傷保險費的上繳、工傷保險基金的下撥和使核算,以及財務決算編制等內容。
第一節 財務管理
第七十一條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在商業銀行開設工傷保險基金賬戶。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企業經辦機構也要開設工傷保險基金結算賬戶。
第七十二條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依據企業上年工資總額和確定的費率,計算核定全年工傷保險繳費數額,并向企業經辦機構按月征收。
第七十三條 企業經辦機構按照核定的工傷保險費應繳數額,向企業及所屬單位按月征收,并將征收的工傷保險費存入企業經辦機構結算賬戶,在規定的時限內足額上繳省煤炭局社保中心賬戶。
第七十四條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根據工傷保險費到賬信息,編制《吉林省煤炭企業工傷保險費實繳清單》,并向企業經辦機構開具收款收據,作為繳費依據。
第七十五條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每年從所籌集的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5%作為風險儲備金,專項用于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風險儲備金達到年度工傷保險繳費額的25%時,不再提取。
第七十六條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用于工傷預防、工傷認定調查、職業康復等各項支出,可按當年征收工傷保險費總額的規定比率掌握使用,嚴禁超支。工傷預防費不得超過3%;工傷認定調查費不得超過2%;職業康復費不得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結余的20%。
第七十七條 為了確保企業工傷職工能夠及時得到醫療救治和各種待遇的支付,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基金結算實行預付周轉金制度。每年年初,由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根據企業上年實際支出水平,核定限額,年終結清。遇有重大安全事故,由企業提出申請,經上級批準可追加一定數額的周轉金。
第七十八條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依據審定的企業周轉金預算,向企業經辦機構預撥工傷保險周轉資金,存入工傷保險基金結算賬戶。
第七十九條 企業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事故發生情況以及協議醫療(康復)、輔助器具安裝配置機構所需的承付金,符合政策規定部分由工傷保險周轉金支付。同時,企業要切實加強對預付款項的審核與管理,及時催收各種應收款項。
第八十條 企業經辦機構在次年1-3月份工傷保險繳費基數未核定前,按照上年核定的繳費數額,預繳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確定后,多退少補。
第八十一條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根據本年度實際征繳、支出和結余情況,以及下年度征繳和待遇支出計劃,編制預算草案,報上級部門審批。
第八十二條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根據批準的預算方案,填制預算報表,并根據征繳情況及實際收支情況,定期向上級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八十三條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每年要對企業經辦機構的財務收支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節 會計核算
第八十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要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采用借貸記賬方法。
第八十五條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根據工傷保險費核定和收入數額,及時填制記賬憑證。
1.依據核定的年度工傷保險繳費數額,開具月份繳費通知單,按月填制轉賬憑證。借記“其他應收款--××單位”科目,貸記“基金收入--××單位”科目
2.收到企業繳費,以銀行回單和收據存聯填制收款憑證。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單位”科目。
3.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根據企業報送的工傷保險預算,經審核后,向企業經辦機構預付工傷保險周轉金。借記“工傷保險周轉金--××單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第八十六條 對于發生的每筆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應及時填制記賬憑證。
1.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根據銀行匯單、支票存根以及《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表》填制付款憑證。借記“基金支出¬¬—××項目”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按基金收入的規定比例每月提取風險儲備基金。借記“基金收入—本年收入”科目,貸記“風險儲備金”科目。年終結余,結轉下年使用。
3.支付工傷預防、工傷認定調查及職業康復等各項費用,根據支票存根、銀行匯單、原始發票等填制付款憑證。借記“其他支出—××項目”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現金”科目。
4.每月終了,將報告期內實際發生費用進行歸集、結轉。借記“基金收入—本年收入”科目,貸記“基金支出項目”、“其他支出項目”科目。結轉后,費用支出類科目余額應為無余額。
5.年終,一次結清預付企業經辦機構的工傷保險周轉金。憑銀行回單和收款通知單,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工傷保險周轉金”科目。
6.年度終了,工傷保險基金如有結余,借記“基金收入—本年收入”科目,貸記“基金結余”科目,并結轉下年使用。
第八十七條 企業經辦機構根據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核定工傷保險繳費數額和下撥工傷保險基金,編制記賬憑證。
1.根據省煤炭局社保中心開具的月份繳費通知單,按月填制轉賬憑證。借記“其他應收款--××所屬單位”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社保中心”科目。
2.實際上繳的工傷保險費,憑銀行回單和收據聯填制付款憑證。借記“其他應付款--社保中心”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 收到省煤炭局社保中心預付的工傷保險周轉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工傷保險周轉金”科目。
4.發生預付款項,根據預付款項申請書填制付款憑證。借記“預付賬款—××單位或個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現金”科目。
5.收到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實際撥付的工傷待遇結算款項,根據銀行回單及《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表》填制收款憑證。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上級撥入資金—社保中心”科目。
6.企業經辦機構實際支付工傷待遇,根據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審定的相關待遇通知單和原始發票填制付款憑證。借記“基金支出—××項目”科目,貸記“預付賬款—××單位或個人”或“銀行存款”、“現金”科目。年度終了,結轉基金支出,借記“上級撥入資金”科目,貸記“基金支出”科目。
7.年終一次結清預收工傷保險周轉金。借記“工傷保險周轉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第八十八條 每月月終收到銀行對賬單后,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及企業經辦機構要與銀行日記賬核對,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并將現金日記賬、銀行日記賬、明細分類賬與總分類賬核對相符。
第八十九條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根據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等,編制月、季會計報表。企業經辦機構每月向省煤炭局社保中心上報《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基金綜合財務報表》(表7-1)。
第九十條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根據本年度各賬戶余額,編制資產負債表和有關明細表,編寫報表附注及收支情況說明書,對重要指標進行財務分析,形成年度會計決算報告,并按程序上報。
第八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九十一條 工傷職工取得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后,應由本人或者其直系親屬向所在單位工傷保險承辦機構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填寫《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核定表》(表5-5),并提交工傷認定決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以及供養親屬的有關證明材料。企業所屬單位工傷保險承辦機構一般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包括材料補正在內)審查完畢,送達企業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企業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七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待遇審核,并將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上報省煤炭社保中心核定后,按規定享受有關待遇。
第九十二條 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經收治的協議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由所在單位派人陪護,所需費用由職工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含工傷復發)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所需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九十三條 護理費用。工傷職工已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第九十四條 輔助器具。工傷職工經省煤炭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需要安裝或配置輔助器具的,由職工個人提出申請,企業勞資部門向省煤炭社保中心提出安裝或配置輔助器具申請,經批準后,工傷職工到協議配置機構按規定安裝假肢、矯型器、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九十五條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三級傷殘為20個月、四級傷殘為18個月、五級傷殘為16個月、六級傷殘為14個月、七級傷殘為12個月、八級傷殘為10個月、九級傷殘為8個月、十級傷殘為6個月。
第九十六條 傷殘津貼。
1.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五級至六級傷殘職工保留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由所在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所在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60%,并由所在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由所在單位補足差額。
2.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由所在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九十七條 一次性醫療、就業補助金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本人提出,可以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職工所在單位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七級傷殘為12個月、八級傷殘為10個月、九級傷殘為8個月、十級傷殘為6個月。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2個月、七級傷殘為10個月、八級傷殘為8個月、九級傷殘為6個月、十級傷殘為4個月。
第九十八條 五至十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企業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報省煤炭局社保中心,辦理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手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企業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企業依法破產、解散的。
第九十九條 工亡待遇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60個月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執行。
2.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4.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可按規定領取撫恤金。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直系親屬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按規定領取撫恤金。
第一百條 涉及民事傷害賠償的工傷待遇
由于交通事故等民事傷害造成的工傷,除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外,其他相關賠償額低于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由企業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或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按規定補足差額。對企業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或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先期墊付的費用,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在獲得民事傷害賠償后應當予以歸還。
第一百零一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喪失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第一百零二條 其它
1.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的確定,按《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部[2003]第18號令)文件規定執行。
2.工亡遺屬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撫恤待遇,遺屬自愿要求一次性支付的,與企業達成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子女不滿18周歲計算至18周歲,其它供養人計算至75周歲,最長時間不得超過20年。
3.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支付標準,按吉林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每3年調整一次,具體調整方案按吉林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4.職工參加工作不滿1個月發生工傷的,計算本人工資時按統籌地區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的60%計算;滿1個月不滿1年的,按實際開支月數平均計算。計算工傷職工待遇時,工資收入上、下限的標準了,按統籌地區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60%計算。
5.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包括對經辦機構、承辦機構及協議醫療(康復)機構、輔助器具安裝配置機構履行協議情況監督檢查等內容。
第一百零三條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按照年度工作計劃,采取下列方式確定監督檢查對象。
1.根據數據庫信息異常情況確定;
2.根據舉報、有關部門轉辦、上級交辦、異地信函協查件等資料確定;
3.根據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關規定確定。
第一百零四條 對企業經辦機構、企業所屬單位承辦機構監督檢查。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對企業經辦機構、企業所屬單位承辦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包括企業繳費情況以及工傷保險待遇享受人員情況等內容。
1.查閱《勞動工資統計臺賬》、《職工工資發放明細表》及與繳費基數有關的會計報表、明細賬、原始憑證、年度會計決算表及職工名冊等資料,核實繳費人數及工資總額、繳費基數。
2.對長期欠費的企業,檢查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調查其生產經營,工資發放情況,綜合評估繳費能力,督促其履行還款協議。
3.對破產企業無法完全清償的欠費,調查其財務狀況和繳費情況,并將調查結果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4.核查工傷保險待遇享受人員戶口簿、身份證件、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或街道辦事處提供的居住證明,或通過其他方式確定工傷保險待遇享受者的生存狀況。
5.核查供養親屬身份證件或就業管理部門出具的無業證明等資料,核實是否存在重復享受、冒領和騙取供養親屬撫恤金行為。
6.抽查工傷職工繳費工資情況,驗證工傷保險待遇核定的準確性。
7.抽查工傷職工保險待遇標準、調整待遇的有關原始資料,驗證待遇調整的準確性。
8.抽查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支出賬目憑證,驗證基金收入、支出的正確性;
9.依據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需要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一百零五條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對協議醫療(康復)機構、輔助器具安裝配置機構定期或不定期進監督檢查。
1.了解工傷職工傷情,查閱病歷,驗證各項檢查治療是否與工傷部位、職業病相符合,是否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三個目錄”。
2.查閱職工治療工傷處方和醫療費用結算清單,驗證處方檢查治療及用藥是否和費用清單相一致、是否存在“大處方”或“搭車開藥”現象。
3.查閱工傷職工醫療診斷證明書,驗證停工留薪期確定的正確性。
4.查閱工傷職工病歷和出入院記錄,檢查有無故意延長住院時間行為。
5.查閱省物價部門核準的各種藥品、各項檢查項目及病房收費標準,驗證是否有提高收費標準行為。
6.查閱轉診轉院工傷職工病歷,檢查是否有不按規定辦理轉診轉院行為。
7.調查了解協議醫療(康復)等機構的服務質量。
8.上級部門要求檢查的有關內容。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在對企業經辦機構、企業所屬單位承辦機構及協議醫療(康復)機構、輔助器具安裝配置機構監督檢查過程中,被檢查單位應積極配合。
第一百零六條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根據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通知被檢查單位。對不執行整改意見的,屬于企業繳費方面的問題,向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相關情況資料,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屬于協議醫療(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不履行協議的問題,由省煤炭社保中心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解除服務協議,同時報請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服務資格。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零七條 由企業填寫的原始表格,需經辦人、審核人、負責人簽字或簽章,并注明經辦日。省煤炭社保中心、各業務部門之間傳遞的信息及表格,其轉出、轉入部門要認真復核,確保無誤,經辦人、復核人、主管領導均需簽字蓋章。
第一百零八條 各級工傷保險部門要按有關規定對檔案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妥善保管,并做好文檔的備份工作。
第一百零九條 工傷保險業務用表由省煤炭局社保中心統一設計印制,以保證業務用表的統一、規范。
第一百一十條 本規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本規程解釋權歸吉林省煤炭工業局。
附:
一、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管理表格目錄;
二、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管理32張表格;
三、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保險業務管理報表程序一覽;
四、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程序表;
五、工傷保險待遇簡表。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