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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胸驗肺引發的法律思考
"開胸驗肺"引發的法律思考
中國工傷賠償法律網www.wnpump.cn,在全國開展職業病維權行動,雖過去了短短的半年多,但職業病人維權艱辛,已經深有體會。一則被媒體炒的沸沸揚揚的“開胸驗肺”案,使我感受到了一種力量,一種拼死要證明的力量。
【報道】
新密市一企業工人張海超工作3年多后,被多家醫院診斷為塵肺,但企業卻拒絕為其提供相關資料,在向上級主管部門多次投訴后,他取得了去做正式鑒定的機會,但鄭州職防所為其做出了“肺結核”的診斷。為尋求真相,28歲的他跑到鄭大一附院,不顧醫生勸阻,堅持“開胸驗肺”,用一個人的無奈之舉,揭穿了謊言。
【評論】
“開胸驗肺”,我認為是一種力量的迸發,憤怒的力量。3年多的診斷、奔波,沒有求得一紙“職業病診斷證明書”,這期間,有了太多積蓄的憤怒,甚至產生了對用人單位、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的仇恨。張海超很堅強,因為沒有幾個人會堅持住3年多,堅持不懈的求得職業病診斷的證明結果。相比較其他的職業病患者,張海超也比較幸運,因為有了更多人的關注,我想案件會朝著一個好的方向,快速的發展。
《職業病防治法》以及《職業病診斷及鑒定管理辦法》自2002年5月1日頒布實施。
《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職業史;(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三)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應當診斷為職業病。可見,為職業病診斷設定了諸多的條件。
《職業病診斷及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沒有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沒有發現異常的,診斷機構可以不予受理。更能看出,用人單位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的資料,是其應盡的義務,然而,卻沒有任何違反這些要求可能帶來的法律責任、后果,也就是用人單位是否履行此義務,要完全從良心的角度出發或者用人單位“大腦進水”要自證其罪。更令人不可理解的是,根據舉證原則,不盡義務的一方,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然而“沒有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沒有發現異常的,診斷機構可以不予受理。”不難看出,在單位不盡義務,卻由職業病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即診斷機構可以不受理,職業病人就拿不到職業病診斷證明,不能進行工傷認定,也就不能享受工傷待遇。這樣立法邏輯,其本身就是不科學的。立法的悲哀導致了社會的悲哀,更直接制造者工人的悲哀!
上述法律規定,在實踐中,早已出現很多的問題,也許衛生部也意識到法律規定的問題所在,2003年頒布衛法監發【2003】350號文件《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職業病診斷鑒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其第二條第(四)、(五)項,規定了用人單位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和應當依當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關人員證明材料等作出診斷證明。然而,從實踐執行情況看,并沒有出現立法想要達到的理想狀態。職業病診斷、鑒定單位仍然“我行我素”,我想這也是張海超奔走3年多,難求一紙職業病診斷證明的原因。
在此,我們預祝張海超維權之路,能夠越走越順,畢竟后面等待他的還有漫長程序要走,職業病診斷、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甚至勞動仲裁、訴訟,在此,中國工傷賠償法律網www.wnpump.cn 作為專業的職業病維權機構,也愿意為張海超提供法律援助,我們希望看到以此案推動法治、社會的進步,讓更多的人來關注職業病患者,維護他們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