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吉林省關于調整省直工傷保險統籌單位工傷人員待遇標準的通知
各參加省直工傷保險統籌單位,中省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規定,經研究,決定調整省直工傷保險統籌等單位工傷人員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標準,現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4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工傷的,符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人員,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
已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人員不屬于調整范圍。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一級傷殘每月增加134元,二級傷殘每月增加126元,三級傷殘每月增加119元,四級傷殘每月增加111元,五級傷殘每月增加104元,六級傷殘每月增加89元。省部級以上勞模的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再增加15元。
調整后的傷殘津貼扣除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后,不低于2014年長春市最低工資標準。
(二)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233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86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400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職工配偶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9元,其他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三、資金渠道
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所需資金,由原渠道繼續支付。
四、其他事項
應當參加省直工傷保險統籌但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執行本通知規定。
本通知從2015年1月1日開始執行。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