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提高2016年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通知
廈府[2016]260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開發區管委會: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11]80號)的有關規定,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發生變化,應每年調整一次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為保障享受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公平地享有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的成果,經研究,決定適當提高我市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標準。具體調整方案如下:
一、調整對象
2016年 1月 1日以前發生工傷,且于 2017年以前被鑒定為一至六級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以及達到生活護理等級的工傷職工(包括在2016年1月1日以前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傷人員)。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
一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標準調整為:一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70元;二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55元;三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40元;四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25元。調整后一至四級傷殘津貼保底金額分別為 2895元、2734元、2573元、2412元。
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的五至六級傷殘職工,其增發的傷殘津貼為五級210元、六級180元。調整后五級保底金額為2252元,六級保底金額為1930元。
1995年至2003年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傷殘津貼差額的,隨退休養老金的提高而調整;養老金提高水平低于工傷保險待遇提高水平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為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為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增加額按供養對象提高如下:
1、屬配偶的,每人每月增發120元;
2、屬其他親屬的,每人每月增發90元。
以上供養對象同時屬孤寡老人或孤兒的,在其增加標準基礎上再提高10%計發。
三、調整時問
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