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
廣東高院:勞動關系確認之訴仍然受仲裁時效限制
【閱讀提示】勞動關系確認之訴是否適用一年仲裁時效,司法實務中各地區(qū)裁判標準有很大區(qū)別,甚至完全相反。廣東高院該案例認為,勞動關系確認之訴仍然應該適用《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關于仲裁時效期間的法律規(guī)定,對廣東地區(qū)類似案例有一定指導意義。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3)粵高法民申字第80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某某,男,漢族,1958年1月27日出生,住廣東省廣州市。
委托代理人:阮某,男,漢族,1949年8月5日出生,住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q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州A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略。
法定代表人: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州保稅區(qū)某勞務家政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保稅區(qū)略。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州市C糧油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略。
法定代表人:陳某波,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再審申請人陳某某因與被申請人廣州A飲料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廣州保稅區(qū)某勞務家政有限公司(下稱某公司)及廣州市C糧油運輸有限公司(下稱C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一終字第1795號民事判決(下稱二審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陳某某申請再審稱:(一)我申請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屬于確認之訴,只是對事實的確認,不涉及任何實體權利的處分,不適用于時效制度。(二)我與C公司之間勞動合同的履行地是廣州市海珠區(qū)敦和路57號,故我與C公司之間的勞動爭議應由海珠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二審判決處理不當,請求撤銷二審判決,對本案進行再審。
A公司、某公司、C公司均沒有提交答辯意見。
本院認為,本案為確認勞動關系糾紛。從陳某某的再審申請理由看,本案爭議焦點仍為本案爭議是否適用仲裁申請的時效制度。
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qū)Ψ疆斒氯酥鲝垯嗬蛘呦蛴嘘P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規(guī)定,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根據(jù)已查明的事實,陳某某主張其與A公司、某公司分別于1995年5月至2001年4月、2001年5月至2005年11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但直至2011年9月2日才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在仲裁時效期間內(nèi)亦無中斷、中止的事由,故其申請仲裁已經(jīng)超過仲裁時效期間。陳某某與C公司之間的爭議,因未經(jīng)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陳某某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缺乏法律依據(jù),二審法院不予處理正確。陳某某認為本案為確認之訴,故不適用仲裁時效期間,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陳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陳某某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王 某
代理審判員 強 某
代理審判員 李 某
二O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范 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