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論文
淺談工傷認定標準之一:“上下班途中”的是與非
2016年3月2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下稱“《意見(二)》”)第六條規定,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據此,對“在合理時間內”和“合理路線”的理解將直接影響“上下班途中”的工傷進行認定和把握。結合各地司法實踐中的主要爭議情形,本文嘗試對此問題進行歸納和分析。
關于“在合理時間內”的幾種爭議情形
1. 工作結束后滯留單位的時間是否視為“在合理時間內”?
關于員工在工作結束后滯留單位的時間是否視為“在合理時間內”,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會根據員工滯留單位的原因不同而做出不同的理解和認定 :
有與工作相關的原因,例如員工在工作結束后消耗一定的時間進行必要的清掃和自身整理等,其滯留工作單位期間從事與工作相關的事宜,視為“在合理時間內”;
有其他合理原因,例如員工下班時已是凌晨時分,無法返回位于遠處的居住地而選擇在第二天上午啟程,屬于“在合理時間內”;
因私人原因,例如員工在下班后等候同事歸還所借的非單位轎車,之后一起在單位附近的飯店吃飯,飯后駕駛轎車回家,不屬于在“在合理時間內”下班。
2. 外出就餐是否屬于“合理時間內”上下班?
關于員工外出就餐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8月21日發布的四起工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中的意見 是員工就餐結束后返回工作單位屬于“在合理時間內”的上班途中。
那么,用人單位提供食堂能否免除職工外出就餐的工傷風險?首先,成都和蘇州兩地的法院對此問題有過明確的處理意見 ,其認為即使單位設有食堂也只是屬于單位為員工提供的福利,員工并不因此而喪失選擇外出就餐的權利,員工選擇附近餐館就餐也是合理的。
然而,基于工作性質、工作制度等不同因素的考慮,上海的法院對于此問題曾作出截然不同的處理意見 。在用人單位做出妥善用餐安排的情形下,基于該名員工從事全天候保安工作的特殊性且屬于工作制度明確禁止脫崗或外出就餐的崗位,法院認為其擅自外出就餐的時間不視為“在合理時間內”。
關于“合理路線”的幾種爭議情形
1. 周末或節假日往返的非固定居所是否可認定為“居住地”?
隨著我國城市人口流動性的日益加大,員工平常在一個地方工作,周末或節假日到另一個地方居住的情形越來越多,在此情形下如何對員工的“居住地”進行認定存在爭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第(一)、(二)項的規定,法院予以支持的 “居住地”應當包括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因此,如果員工周末或節假日往返的非固定居所屬于前述規定的情形,應當視為“居住地”。
然而,更為值得關注的爭議點是,員工從工作地點回到單位宿舍,再從單位宿舍回到非固定居所的情形下,是否可以認為員工回到單位宿舍,其下班行為即已完成,從而否定其后回到非固定居所的下班行為。在司法實踐中,上海某法院曾對此提出較為明確的審理意見 :居住地并不是唯一的、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單位宿舍固然是員工下班后休息的居所,但并不能因此剝奪員工回家的權利,員工從單位宿舍回到其節假日居住地,可視為其下班后回居住地點。
2. 上下班途中繞道“順便辦事”能否屬于往返于“合理路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并參考《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認定勞動保障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審理指南》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線”可以區分以下三種情形:
首先,上下班的合理路線,一般是指兩地之間最直接、最通達的路線。
其次,理由正當的繞道,如職工上下班途中順便買菜、接送小孩等,屬于在合理路線的范圍內。理由是該事務是其日常工作生活的必須要求,順便辦事并不改變“上下班途中”的基本性質,并不必然導致通勤事故風險的明顯增加。
第三,理由不正當的繞道不視為合理路線。若下班后首要目的是聚會、探望朋友、逛街等,即便與回住所或經常居住地路線一致,也不屬于下班途中。
綜上,對“在合理時間內”和“合理路線”的理解直接影響員工上下班途中受事故傷害情形的工傷認定結果,因此用人單位在處理該類案件時,應盡可能收集和明確事故發生的時間、線路、員工離開的事由等,綜合考量后再決定是否承認為工傷。但需要提請關注的是,目前法律沒有規定且客觀上法律也無法對所有“合理”情形做出詳盡規定,因此在發生此類工傷事故或爭議的時候,工傷認定行政部門、勞動仲裁委和法院對“合理”的認定上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而自由裁量的結果可能是相同或類似案件出現南轅北轍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