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關于涉及工傷的道路交通事故有關問題的通知
寧人社〔2016〕333號
各縣(市、區)人社局、東僑人勞局、公安局交警大隊,寧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一、二大隊: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人社部令15號)精神,為切實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確保工傷保險基金安全有效使用,現就涉及工傷的道路交通事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涉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或造成人員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應依法立案組織調查(輕微傷除外)不得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相關規定,制作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當事人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傷害被認定為工傷,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或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形,當事人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用,交警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相關規定,予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三、根據寧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做好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作的通知》(寧人社〔2015〕392號)的有關規定,職工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傷害被認定為工傷,屬于交通肇事逃逸或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條件,各縣(市、區)人社部門社保經辦機構已先行支付工傷職工工傷醫療費用的,應在先行支付后,及時將先行支付的有關情況形成書面材料,書面材料應注明該起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文號、事故時間、地點、當事人姓名、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數額等有關內容,函告當地公安局交警大隊。
四、公安交警部門在收到社保經辦機構的告知函后,應將告知函的相關材料及時歸檔,逃逸案件破獲后,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函告人社部門的社保經辦機構,以便社保經辦機構開展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追償。
五、各縣(市、區)人社部門應加強與當地交警部門聯系溝通,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社保經辦機構已辦理上述情形的先行支付案件,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
寧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寧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二0一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