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
大連市關于進一步推進補充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大人社發〔2016〕330號
各區、市、縣、先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人事)局,各有關單位:
為構建多層次的工傷保險政策體系,充分發揮現代保險服務業在民生保障方面的支撐作用,維護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和《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實施意見》(大政發〔2014〕54號)等有關規定,現將進一步推進我市補充工傷保險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關于補充工傷保險的參保范圍
本通知所稱補充工傷保險,是指用人單位在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基礎上,通過繳納保費,由商業保險機構對受益人進行一次性待遇補償的商業性行為。
補充工傷保險的投保人為用人單位,保險人為商業保險機構,被保險人為參加補充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已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均可參加補充工傷保險。
二、關于補充工傷保險的承保模式和條件
補充工傷保險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與商業保險機構合作開展。承保補充工傷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20億元,在中國境內經營人身保險業務5年以上,且在本市具備合法的經營條件;
(二)具備良好的市場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三)依法合規經營,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具備完善的、覆蓋區域較廣的服務網絡;
(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上述條件的商業保險機構可以申請承保補充工傷保險,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我市補充工傷保險運行情況,適度合理確定商業保險機構。
三、關于補充工傷保險的繳費和待遇標準
(一)繳費基本標準。補充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按月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根據八類行業工傷風險程度,我市補充工傷保險繳費基本標準的上限為:一類行業、二類行業用人單位每人每月繳費7元;三類行業、四類行業、五類行業用人單位每人每月繳費9元;六類行業、七類行業、八類行業用人單位每人每月繳費11元。
(二)待遇基本標準。補充工傷保險自用人單位繳費成功次日起生效。參加補充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致殘或因工死亡的,由商業保險機構在補充工傷保險責任范圍內,向被保險人一次性支付補充工傷保險待遇。待遇基本標準的下限為:
1. 參保職工因工死亡的,補充工傷保險的工亡補助金標準為22萬元。
2. 參保職工因工致殘的,補充工傷保險的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11萬元、二級9.9萬元、三級8.8萬元、四級7.7萬元、五級5.5萬元、六級4.4萬元、七級2.2萬元、八級1.65萬元、九級0.77萬元、十級0.55萬元。參保職工在補充工傷保險期內,經復查鑒定傷殘等級提高的,由補充工傷保險支付傷殘補助金的差額部分。
3. 參保職工有護理等級的,補充工傷保險的護理補助金標準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1萬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8.8萬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6.6萬元。
4. 參加補充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的職工因工致殘,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后,由補充工傷保險按職工傷殘等級給予用人單位一次性補償。其中,五級3.5萬元、六級3萬元、七級2.5萬元、八級2萬元、九級1.5萬元、十級1萬元。
(三)商業保險機構可在本通知規定的標準基礎上,適當調整補充工傷保險的繳費和待遇標準,但不得突破規定的上限和下限。商業保險機構調整的補充工傷保險繳費和待遇標準應及時報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四、關于補充工傷保險的經辦管理
(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調整和完善補充工傷保險政策,負責工傷認定工作;勞動能力鑒定部門負責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提供經辦的相關服務;商業保險機構負責承保和理賠等工作。
(二)商業保險機構應將自然年度內的補充工傷保險承保和理賠情況及時上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對補充工傷保險運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并根據補充工傷保險盈虧情況適時調整繳費和待遇標準等相關政策。
(三)商業保險機構要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補充工傷保險合作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四)商業保險機構經營補充工傷保險應遵循專業運作、自負盈虧原則。商業保險機構在收到用人單位補充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及有關材料后,經審核符合待遇支付條件的,應在15日內支付補充工傷保險待遇。
(五)各經辦機構、商業保險機構要積極利用“互聯網+”的技術優勢,采取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不斷擴大參保覆蓋面,優化參保繳費和待遇理賠流程,及時為用人單位和職工提供優質、便捷、高效的經辦服務。
五、關于補充工傷保險的爭議處理
商業保險機構與用人單位及職工因補充工傷保險參保、繳費和待遇理賠等發生爭議時,按照雙方簽訂的補充工傷保險合同約定和商業保險有關規定處理。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關于開展補充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大人社發〔2012〕91號)、《關于調整補充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大人社發〔2016〕2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