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
沈陽市關于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通知
沈人社發〔2016〕120號
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通知
各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工傷人員待遇保障水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及《關于2016年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指導意見》(遼人社〔2016〕229號)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決定調整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工傷待遇調整的范圍為2015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不包括按基本養老金調整待遇的退休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的調整:一級傷殘每月增加180元,二級傷殘每月增加170元,三級傷殘每月增加165元,四級傷殘每月增加160元。
調整后的最低傷殘津貼標準:一級傷殘人員每月2130元,二級傷殘人員每月2010元,三級傷殘人員每月1895元,四級傷殘人員每月1780元。
三、2015年12月31日前,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的五級、六級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增長水平的一定比例進行調整。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四、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的調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3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1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00元。
調整后的最低生活護理費標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167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38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150元。
五、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每月增加80元。
調整后的最低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工亡人員配偶撫恤金每月980元,其他供養親屬撫恤金每月930元。
六、此次調整所需資金,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按本通知規定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12月14日